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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分析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PKULAW.com)搜索到两个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案例,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易家渡镇塘上铺村村民委员会、石门县东城区芦垭煤矿强制清算案(案号:(2021)湘0726清申1号,以下简称“芦垭煤矿清算案”)和广汽长丰汽车有限公司与青海猎豹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案(案号:(2020)青清终3号,以下简称“青海猎豹汽车清算案”)。
1、芦垭煤矿清算案
芦垭煤矿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由湖南晟常德市石门县上铺村民委员会于1991年投资设立。2018年10月31日,芦垭煤矿与石门县人民政府签订《石门县煤矿提前关闭退出协议》,约定:石门县东城区芦垭煤矿同意在2018年10月31日前自愿关闭矿井,石门县人民政府负责有关政策性费用的给付。同日,石门县人民政府作出石政函〔2018〕63号《关于关闭石门永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煤矿的决定》,决定对芦垭煤矿实施关闭。但芦垭煤矿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2021年3月18日,上铺村民委员会向石门县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石门县东城区芦垭煤矿进行强制清算。
石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芦垭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在解散事由出现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塘上铺村作为石门县东城区芦垭煤矿的出资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裁定受理塘上铺村民委员会的申请。
2、青海猎豹汽车清算案
在青海猎豹汽车清算案中,申请人广汽长丰公司以其作为青海猎豹公司占95%股权的股东,申请青海猎豹公司强制清算。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广汽长丰公司作为对青海猎豹公司控股95%的股东,应积极联系相关人员并成立清算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清算,青海猎豹公司股权结构简单,无证据证实该公司已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申请人广汽长丰汽车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青海猎豹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做法。二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认为,青海猎豹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青海猎豹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也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公司营业期限。因此,青海猎豹公司解散事由的证据明确、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7.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这一规定已明确了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本案中,广汽长丰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提交了强制清算申请书、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持有股权证明及公司年度报告等的证据材料,且上述材料的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广汽长丰公司申请青海猎豹公司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
02规则梳理
上述两个案例回答了本文最初提出的问题。答案如下: 第一,股东申请企业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 第二,无论大股东、小股东均可向法院申请对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无需证明其无法自行清算。 第三,申请强制清算没有时效限制。解散事由出现后,即使经过多年,仍然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