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潮逐浪立前头 再筑开放新高地——浙江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挂牌一周年综述
2021年9月,海关总署发《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2021年第70号),自2021年9月10日起,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
退货中心仓模式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为何要全面复制推广
一是落实国务院相关通知要求。2020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总结了37项改革试点经验,将退货中心仓模式纳入其中,并要求总结评估后予以推广。
二是根据海关总署党委“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点民生项目清单确定的任务安排。通过全面复制推广退货中心仓模式,不断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流程,助力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畅通退货“最后一公里”,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进一步健康发展。
作为企业
最关心的几大问题
“跨境电商退货中心仓模式”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
退货中心仓企业资质要求是什么?
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小本本准备好,重点来啦!
# 退货中心仓模式下 #
亮点1:区域划分更明确
第70号公告指出:
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
第70号公告对退货中心仓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在原来保税仓库的基础上划定专门的退货中心仓功能区,与海关联网监控,接受海关监管。
# 退货中心仓模式下 #
亮点2:内控要求更完善
第70号公告指出:
退货中心仓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退货中心仓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域、消费者管理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遵守区域管理制度并配合海关强化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实货监管。
第70号公告对退货中心仓的制度管理、风险防控有了明确的要求,确保仓内作业流程清晰规范、全程可控,提升全流程监管效能。
# 退货中心仓模式下 #
亮点3: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
第70号公告指出:
退货中心仓企业在退货中心仓内完成退货商品分拣后:
对于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按现行规定向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式申报退货;
对于不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由退货中心仓企业复运出区域进行相应处置。
原本单独设立于区域外的退货仓转移至区域内,统一在退货中心仓内进行退货商品分拣,一方面降低了仓储管理费用,减少因退货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成本;另一方面也整合集约同一退货电商企业的退货业务,提高仓储利用效率和退货办理实效。
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实践效果
退货中心仓模式业务流程图
退货中心仓模式与传统模式对比
退货方式 | 传统退货 | 退货中心仓 |
物流模式 | 消费者将包裹邮寄至区域外的仓库 | 消费者将包裹邮寄至区域内的退货中心仓 |
是否单独 | 是,区域外建仓库 | 否,可利用区域内现有闲置的仓库资源 |
包裹分拣地点 | 区域外 | 区域内 |
包裹分拣时间 | 3-4天 | 2天以内 |
退货中心仓模式下的利好
减少操作环节
减少了快递公司揽件后运输到区外退货仓的运输、装卸搬运和区外分拣、检验等环节,免除待分拣、待退货件及残次件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退货包裹从快递公司直达退货中心仓,企业分拣后待退件一次申报、一次审核,及时上架。
节省运营成本
直接为电商企业节省区外单独设置退货仓的房租、运输及装卸搬运、分拣、检验等成本。
缩短退货时间
建立当日审核制度,将退货办理时间从3个工作日缩短到1个工作日,退货商品抵达退货中心仓后最快当日就能再次进入流通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