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有听说Amazon运营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案例,七月又有一个大麦公司的运营,由于重复设置促销优惠和折扣,导致公司主力产品被低价销售620台,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被公司罚款20万并开除。
这个运营由于个人操作失误导致公司造成损失,是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但公司这样直接对员工给予罚款20万的处罚,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合理吗?首先要确定罚款这一行为的性质:从法律上而言,罚款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属于财产处罚范畴,其实质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经济资源的单方剥夺,这种剥夺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公司对员工罚款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在我国,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结合中国国情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在我国立法并未明文规定企业罚款权。因此,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罚款的权力,私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本身于法无据,无权做出罚款的决定。至于企业有权罚款的法律渊源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法律依据早已于2008年废止。按现行法律法规而言,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无法律依据,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大都会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职工进行罚款,企业的多数罚款均为无效,职工有权不予支付或讨回。但如果是因为员工工作上出现失误,且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则可要求劳动者承担经济损失,但要注意,公司支付员工当月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企业不要有“罚款” 思维,这种是跟劳动法的初衷相对立的,往往也不能得到支持。而应该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和策略,跟员工之间建立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思维。企业要将各种指标最大限度量化,这才是追究违约责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