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卖“搞副业”风生水起!有大卖却陷员工于不义?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1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电子商务平台培育等三个项目的通知
电商直播基地扶持项目
专项条件:
1.垂直类目(品类)电商直播基地:
(1)垂直类目(品类)电商直播基地是指与国内外各大知名网络平台(如抖音、淘宝、快手、TikTok等平台)合作,直播销售某一类目(品类)商品,帮助深圳优势产业、时尚产业等企业加速直播应用的聚集地;
(2)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有合理的办公空间;团队整体规模不低于30人,运营团队不低于20人;基地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总额(GMV)月均达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综合服务类电商直播基地
(1)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有合理的办公空间。有不少于10间可供出租的直播间,70%直播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2)基地有配套服务设施,如选品中心、培训室、会议室、独立公寓、拍摄景观区和网络基础设施等;
(3)基地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入驻配套企业不少于5家(包括但不限于MCN机构、主播工会、培训机构等)。
支持标准:对电商直播基地在2020年期间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协会或企业最高200万元。投资额包括装修、租金、运营、技术、策划、推广费用等(人员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50%)。
电子商务平台引进项目
专项条件:
申报主体是2018-2020年在深圳注册成立总部企业或结算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申报主体的母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2019、2020年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印发的202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2019、2020年《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4.2018-2020年累计获得10亿元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5.2020年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20亿元,且2018-2020年平均增速超过30%(含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6.市政府确定的有重大带动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落户奖励项目
支持标准:对截至2020年达不到我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依据产业监管协议,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落户项目投资扶持
支持标准:
1.被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并在深圳建设线上平台(包括新建、迁入、升级等)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其获得总部企业认定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批次申请的,之前已核定并获得资助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
2.对暂时达不到本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按签订产业监管协议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批次申请的,之前已核定并获得资助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
电子商务平台培育项目
专项条件: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2017-2019年通过两家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机构或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获得2亿元及以上融资额且2018-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2019、2020年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印发的202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2019、2020年《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4.2020年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且2018-2020年平均增速超过30%(含30% )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融资奖励项目
支持标准:对企业在2018-2020年期间获得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最长奖励时间5年。
(二)办公用房扶持项目
支持标准:按照企业在其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最长资助时间5年。已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三)贷款贴息项目
支持标准:按照企业在用于电子商务(房地产购置、建设除外)经营的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最长资助时间5年。申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规行为,且该笔贷款在申报前已结息或部分结息。同一笔贷款贴息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四)新技术、新模式应用项目
支持标准:对企业在2020年实施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额包括实施该项目购买软件、硬件仪器设备与技术的费用、研发及委托开发费用、市场开拓费用,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
(五)贡献奖励项目
支持标准:对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网络零售额2020年度首次超过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档位奖励一次。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网络零售额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12月月报数据为准。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9月22日—2021年10月9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9月22日—2021年10月12日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