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年审和审计这样做才符合法律要求
海外网红在发布营销内容的时候,通常情况下会在推广内容中标注:此条为广告信息。如果是发布的文字或者图片内容,他们通常会在内容标签中加上#ad 或者#sponsored 以区别于非广告内容。如果是视频,网红们则会在视频中提到:这条视频由某某公司或品牌赞助。
许多品牌方会认为这只是网红的习惯性操作,这些标签和解释语只是网红们自己加上的并没有什么实际作用,所以他们常常希望网红们可以在帖子中去掉这些广告标签,并且也不要在视频中提及这是一条广告。
我们十分理解品牌们这样做的原因,如果在发布的内容中不标注推广,观众们会觉得网红们是发自内心的认为产品好,会有更好的说服力;而如果观众知道这是一条广告内容,网红说的话的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观众会认为他们只是拿钱办事,产品不是真的好。
所以,在与网红打交道的过程中,总是有品牌会明示或者暗示网红,不要表明这是推广内容。
SocialBook在这里需要提醒你:这种行为很危险,请千万不要这样做!
首先,这并不是一件无足轻重的小事,而是已经触犯了法律。以美国为例,美国有一个部门叫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中文译为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主要调查和处理市场上的不公平、欺骗性或欺诈行为来保护消费者。
FTC也承担着相当于我们国内的广告监管部门的角色,网络广告营销也属于它们的监管范围内。并且FTC本身也在YouTube、Twitter以及Facebook等社交媒体网站开设了宣传和服务账号。
美国FTC在广告欺诈方面的要求也非常严苛。在美国,如果你花钱让某人为你说一句话,一旦这个行为发生,便可被定义是“商业行为”,属于广告宣传的范畴。
所以,社交媒体营销中,无论是光明正大的硬广还是天衣无缝的软广,只要是付费行为,都会受到监管。
如果你要求网红在付费广告宣传中故意隐瞒打广告的事实,那么网红就会因为广告欺诈而犯法,轻则被封号或者处以罚金,重则会有牢狱之灾。
而如果网红提出这种行为是受品牌方的指使,那么品牌方的行为就属于教唆网红犯罪,也会受到严重的处罚。
在国内,这种行为依然非常常见,并且由于对相关的广告法规缺乏了解,法律意识相对薄弱,许多品牌方并没有意识到这样做的严重后果。
其实我国的广告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所以广告推荐应该依据事实,品牌方不得要求网红们歪曲事实将有付费行为的广告活动说成是没有广告内容。
就网红本身而言,有部分网红担心自己接的广告过多,粉丝们会反感这种“恰饭行为”。他们的担心也并不是不无道理,许多社交平台的网红数据统计中都揭示了这一点。
大多数情况下,网红们的广告推广视频观看量和粉丝互动率都会显著低于正常水平,部分数据非常好的广告视频大多数都因为含有抽奖或者赠品奖励之类的鼓励性信息。
但是,只是因为在乎视频播放量而隐瞒广告信息是一种非常短视的行为。国内外的各大平台都有许多“翻车”事件是由于粉丝发现网红故意隐瞒广告信息而脱粉。
现在的粉丝相较于以前会对于推广信息更加宽容,更容易接受网红“恰饭”,粉丝们反而对于欺骗的容忍程度非常低。
同样,这个规律也适用于各大平台。
各大网络社交平台,海外的如YouTube, Facebook, Instagram和TikTok,国内的如哔哩哔哩等平台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激励计划,鼓励网红和品牌之间的合作,但同时各大平台对于虚假广告或者欺诈行为都有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从粉丝和平台两个层面的反馈可以明显看出,如今的社交媒体推广是大众喜闻乐见的一种趋势,但是对于触犯法律或者损害网络社区秩序不规范的行为,处罚和整改力度在逐渐加大。
此外,这种严令整改的趋势不止存在于社交媒体平台,也存在于电商平台中。
今年亚马逊平台上掀起了一波“封号热潮”,大量中国卖家账号被封,冻结资金高达千亿元。深圳超级大卖家“有棵树”近340个站点被封、1.3亿元资金被冻结,成为目前已知亚马逊对国内卖家出手严打最重的案例。
这些卖家被封号的原因绝大多数是被平台审查出“不当使用评论功能”、“向消费者索取虚假评论”、“通过礼品卡操纵评论”等违规行为。
以上案例向在海外销售和推广产品的品牌和营销人员传递出一个信息,即在海外的各大平台从事商业活动一定要先了解详细的法律法规,并且要遵守各大平台的相关规定,不要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品牌出海走出国门对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既需要我们大胆地去不同的方向探索,也需要我们小心翼翼走好脚下的每一步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