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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转内销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企业已经办理了出口退(免)税,并完成了出口报关等相关程序,又由于某些情况转向国内市场。对于这种情形,企业应该怎么办呢?
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办理相应程序,申请开具相关证明,并合规进行后续税务处理。出口退(免)税办法可大致分为出口免抵退税和出口免退税两类。看看您适用哪种该如何操作吧~
1.适用出口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
由于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相应的进项税额已在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中进行了抵扣,所以,在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后,无须另行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发生退运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冲减原填报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同时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账务调整,需要将外销收入调整为内销收入。如果属于出口货物征退税之差的部分税额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入,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适用出口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
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在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抵扣凭证,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须注意相关的凭证资料要求和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并注意,如果属于出口货物征退税之差的部分税额已转入成本的,应将相应金额从成本中转回,计入进项税额。
特别注意: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等政策的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做“退税勾选”,若商品是用于国内销售的,则需要进行“抵扣勾选”。
如果企业已做“退税勾选”,但尚未确认勾选,处理起来比较简单——撤销勾选后,重新作“抵扣勾选”即可。
如果企业的货物前期因计划出口,已进行了“退税勾选”确认,后实际用于国内销售的,可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退税且未申报退税回退申请》,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进行抵扣勾选。
在进行发票勾选更正后,一方面要注意相关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及库存商品的冲减及结转,另一方面还需要冲减原先计提的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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