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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于2018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实施;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旧收入准则的主要区别
001 收入确认模型不同 旧准则根据业务的类型(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分别来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不再划分收入的类型来确认收入,将旧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确认模型。
002 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不同 旧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是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是控制权转移。 控制权的转移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在某些交易事项下可能会产生偏离,使得新旧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不同。例如,一些手机、汽车等零配件只适用于特定型号的手机、汽车等,除此没有其他替代用途,并且根据合同约定制造商有权就当前已完成的工作获得报酬。那么在此情况下,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该制造商应当随这些零配件的生产,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而在旧准则下通常是在该供应商将零配件交付时点确认收入。
003 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指引不同 旧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而新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新收入准则第七条规定: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如一家软件开发商,为某企业开发软件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如该服务是一个定制服务,只能由该企业完成且市场上无其他单独提供该服务的供应商,那么该服务应确认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反之,则可认为该合同中有两项履约义务,一是软件产品开发,二是技术服务。
004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不同 旧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引,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该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是主要责任人,应选择使用总额法;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选择使用净额法,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