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他可以靠爆品,9个月不到就逆袭成为亿级大卖?
相信各位看官中不乏有些爱酒之人,或者也曾有过购买白酒送长辈的经历,那么,“板城烧锅酒”您一定不陌生吧?没错!拥有白酒上驰名商标“板城”的背后公司正是本案的当事人——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乾隆醉公司”)。该公司位于河北承德,所售的“板城烧锅酒”等白酒产品在河北省乃至全国都具有较高知名度。相信大家已经注意到了,“板城”是公司的驰名商标,而公司的字号却不是“板城”,而是“乾隆醉”!
其实很多公司的品牌战略都是如此,比如大家熟知的“抖音”,背后的公司也不叫“抖音”,而叫“字节跳动”。商标用出了知名度,公司的知名度自然也随之而来。但有些公司认为,他们并不打算把公司字号作为商标使用,因而也没有把字号当做商标申请保护。这个时候,有些人就盯上了这块“漏洞”,趁机抢注,企图傍名牌,获取不当利益。
此前,由“河北三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河北三凯公司”)抢注的多件“皇家乾隆醉”、“宫中乾隆醉”商标就是这样的情况。乾隆醉公司立即对这些商标发起了异议和无效宣告,经商标局裁定,这些商标均被判定不予注册、宣告无效。商标局在裁定书中指出,双方均处于河北省内,河北三凯公司对乾隆醉公司理应知晓,申请这些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乾隆醉公司提交的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字号在酒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这些商标损害了承德乾隆醉的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不予注册、宣告无效。
接下来,我们就以第23698194号“皇家乾隆醉”商标的异议案及后续的不予注册复审案为例,给大家讲讲案情始末吧~
乾隆醉公司在取得了该商标异议阶段的胜利之后,河北三凯公司不服,提出了“不予注册复审”申请,经商标局的复审审查,再次做出了“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至此,该商标的命运终于尘埃落定。
有关不予注册复审阶段的具体细节,小编特意采访了此案的商标代理人——纪老师,让纪老师给大家分享一些她在代理此案时的思路和心得。
(被异议商标图样)
河北三凯公司在不予注册复审中的主要理由是: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原异议人的第4043681号“乾隆醉”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其自主设计,并非抢注。
对于河北三凯公司的复审理由,纪老师进行了如下反驳:
被异议商标“皇家乾隆醉”的显著性主体就是“乾隆醉”,这已经与异议人商号“乾隆醉”构成近似。被异议人辩称被异议商标因五字纵向排列、黑体字体设计、未突出使用乾隆醉等情况,使其具有商标法所规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被异议人认为“皇家”二字可以区分双方。对于上述观点,纪老师认为其不符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应不予采纳。原因如下:
首先,从商标的显著性主体方面分析,“皇家乾隆醉”的显著性主体必然是“乾隆醉”,“皇家”二字只是起到微弱的修饰作用,而非显著性主体,且“皇家”二字本身也与“乾隆”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标整体来看并未形成明显的其他含义。
其次,就本案商标来说,组成文字是非常基础的“五字商标”,对于该商标在以汉语为母语的国家的相关公众来讲,这种微乎其微的“设计”基本可以忽略。相关公众对于该商标的识别和传播主要源于“呼叫和含义”,而并非商标是横向还是纵向排列,是黑体字还是宋体字。
再次,“皇家乾隆醉”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代表该商标就可以获准注册。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只是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基本要求之一。该商标的申请,显然已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
此外,被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是基于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这一条是国家法律授予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自然人等组织有权申请注册商标,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被异议人不可以被剥夺的权利”。对此,纪老师认为:被异议人在法条后擅自添加的“受到法律保护”完全是无稽之谈、偷换概念。狭义上讲,商标法只保护“已注册商标”,广义上讲,商标法只保护“已注册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的未注册商标”。对于还未最终核准且没有任何知名度的本案被异议商标,目前是不受商标法的保护的。异议人并未剥夺被异议人提出商标申请的权利,但第4条也不是被异议人“理直气壮”地认为该商标现在就可被法律保护的“合理依据”。
被异议人称辩“异议人为了达到自己不正当的诉求结果,混乱编造和臆想被侵害的理由和罗列所谓的证据,这是极其不公平和不诚信的行为......异议人胡乱启动异议程序,是应该遭到谴责的行为”。对此,纪老师认为:
被异议商标是否是恶意抢注,是源于“合理推知”,而非“胡编乱造”。异议人早于2004年就在酒类产品上申请过“乾隆醉”商标,并自那时起就开始在酒类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同时,也一直在异议人的所有产品上体现了其公司名称(商号)。这些都是不可忽略的事实。引证商标虽然目前已失效,但依然可以有力证明“乾隆醉”这个臆造性如此强的商标是出自异议人,并由异议人一手打造成名,而非被异议人。
中国商标法尚且于1982年才确立,1983年实施,对于一个1990年便成立,2004年便递交“乾隆醉”商标申请,且早已获得酒类产品极高知名度的企业而言,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应为赞赏,为其他企业学习的对象,而不应是被本案被异议人指责为“遭到谴责”。
异议人30年来,陆续申请了229件商标
被异议人还辩称“被异议商标是自己独创和多次修改样本最后确定的自己的知识产权结果……被异议商标通过商标局的初审是其知识产权应该受到保护的必然……异议人所称的恶意是臆想的,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对此,纪老师认为:
1. 被异议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商标是其独创和经过多次样本修改的”,没有证据的论点,应不予采纳。
2. 对他人知名商标/商号进行简单设计和修改后作为商标申请,这就是赤裸裸的抢注行为,“修改”不等于“合法”,“修改”不等于“不近似”。未经他人同意,对他人的在先权利的“修改”,恰恰是“侵权行为”的体现。
3. 商标通过初审不是其应受到保护的必然。
4. 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大量的使用证据,都已被商标局认定了知名度,被异议人却始终视而不见,坚持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对此,恳请审查员调取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的证据佐证上述事实。
被异议人称“异议人尽显不诚信的观点,列举没有逻辑关系和法律依据的证据和材料,在侵犯其注册商标申请权的同时,也使得法律尊严受到伤害”,对此,纪老师反驳如下:
1. 被异议人的指责未有任何证据佐证,故应不予采纳。
2. 异议人的异议行为不属于侵犯其商标申请权的行为,该异议完全合法。反而,被异议人的恶意注册行为才是对异议人在先权利的侵犯。
3. 被异议人所谓的法律尊严,一是与本案无关,二是对于恶意注册包含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的商标的行为来说,被异议人的法律尊严无从谈起,即便认为是受到了伤害,也是玩火自焚的行为,并不无辜。
我国已于2019年11月对于商标法进行了又一轮的修订,此次修订旨在大力遏制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对于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抢注行为在初审阶段就予以驳回、遏制。因此,凡存在此种行为的主体,必将是此次修法的大力整治对象。遏制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已经成为我国商标审查未来的发展趋势,是我国法律迈向新时代的必然结果。
维护、践行新商标法、向所代理的客户普及正确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升国民的知识产权侵权、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是每一个商标代理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最终,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对河北三凯公司的多件“皇家乾隆醉”、“宫中乾隆醉”商标都做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针对申请中商标),或宣告无效的决定(针对已注册的商标)。
以上,就是本次不予注册复审阶段中,纪老师全部的分享啦!不知道各位看官是否看的过瘾呢?如果喜欢本文的话,欢迎大家点赞、转发!让我们共同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让企业更放心地打造属于自己的“金字招牌”!
在此,小编提醒大家,现在的商标抢注行为越来越多,当企业发现商标或字号被抢注时,一定要抓紧时间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若委托富有复审经验的代理机构,案件的成功率会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