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触到一个案例。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设立C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公司持股比例60%,B公司持股比例40%,已办理相关工商手续。根据章程及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和B公司应于2021年3月1日前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A公司未缴纳投资款,那么A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中,是否应确认C公司的有关长期股权投资?
自2014年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以来,对于股权投资未出资部分是否需要账务处理,实务中存在争议。因此,会计部于2017年12月给出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而证监会在2020年11月对此也发布了最新规定。文件号分别为:《会计部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具体会计问题监管口径(2017年12月25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原文,笔者在这里对文件做一个简单性概括: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若投资协议中对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出资金额、各方认缴出资比例、以及享有股东权利做出明确约定,则投资方可以确认相应的资产与负债,否则不应确认。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若股东间投资协议约定,在未实际缴出资前即享有分红权等股东权益或承担损失的,应确认与相关分红权或承担损失相关的资产或负债;如果股东之间未做出约定,根据《公司法》,公司在实缴出资前并不享有股东权益,不应确认相关资产或负债。对于亏损部分,无论合同是否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已对公司形成了一项现实义务的,应确认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