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40号
关于防止莱索托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莱索托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家禽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6月9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1号
关于发布《微剂量X射线海关查验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等12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微剂量X射线海关查验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等12项海关行业标准(标准目录见附件)。本批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
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3号
关于与泰国、毛里求斯互认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增加输泰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海关总署第250号令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21年6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
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等76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等76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进口童鞋检验规程》(SN/T 0947-2000)等14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自2021年6月18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48号
关于防止柬埔寨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6月1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柬埔寨柏威夏省(Preah Vihéar)的一个村庄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这是柬埔寨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6月25日起实施。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