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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海事局公布了《免于海事行政处罚清单》,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12类海事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免于海事行政处罚制度吧!
01
免于海事行政处罚制度是什么?
答:顾名思义,“免于海事行政处罚”是指违法事实已构成海事违法行为、但同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等。基于这些特殊情况,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
02
实施免于海事行政处罚制度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5月7日以来,上海海事局正多措并举全力推进交通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大家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就是“罚款额度过高”。《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过罚相当以及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明确了“免于行政处罚”制度,但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上海海事局此次公布的《清单》,正是结合了海事执法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免于海事行政处罚的标准,让免于海事行政处罚制度具备了可操作性。
03
哪些海事违法行为能够免于海事行政处罚?
1、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10%及以内的
2、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非主观过错的
3、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船员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不包括中文船名、MMSI码、天线位置、船舶尺度、危险货物信息等信息),不影响航行安全的
4、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出示的,或者海事部门可以通过系统查阅核实的
5、船员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海事部门可以通过系统查阅核实,且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出示的
6、船舶未随船携带防污证书
海事部门可以通过系统查阅核实,且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出示的
7、船舶未随船携带防污文书
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出示的
8、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船长漏记且当场能够纠正的
9、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偶尔未填写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但当场能纠正的,且未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险情或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10、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海事部门检查前已经报告,但未满足《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定的报告时间要求的,或者报告码头名称不规范(不影响正常理解的)
11、船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在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前已经补签协议的
12、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
未配备纸质海图,但能使用ECDIS系统并已更新到最新的海图信息的,或者现场能及时纠正的
04
免于海事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答:第一、当事船舶未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且未被协查的;
第二、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污染事故或者险情且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第三、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的。
提示: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将于9月1日生效实施,届时上海海事局还将根据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更新免于处罚清单。
当然,不违法才是根本目的。小编更希望大家对自身严格要求,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毕竟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环境清洁才是航运业有序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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