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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深圳市商务局印发《〈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实施细则》主要从“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强化跨境电商发展优势”、“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及“加大政府扶持服务力度”这四大方面对电商企业进行资助和扶持。
《实施细则》共提出14个扶持、资助方向:
对深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融资、办公用房、贷款利息、新技术、新模式应用、贡献等进行资助和奖励;,以上五个扶持方向可同时申报,奖励最高可高达上千万;
对符合条件的近三年在深圳注册成立总部企业或结算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资助和奖励;
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择优扶持;
对评选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
对网络零售额纳统贡献进行奖励;
对采购深圳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奖励;
对电商直播基地建设进行资助;
对开设网上深圳商城进行资助;
支持通关监管场所优化服务,提升深圳跨境电商进出口能力,每年择优评选运营较好的三家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支持软件服务、培训教育、知识产权、财税支持、营销推广、售后服务、行业资讯、法律支持等专业服务企业发展,深化跨境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境电商进口产品的检测费用予以支持;
进一步建设完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商协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
对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峰会、论坛及电子商务节庆等活动给予资助;
进一步建设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电子商务宣传推广、普及应用、产业引导、交流合作等工作。
《实施细则》明确,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二)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三)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四)申报主体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确保在项目申报时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五)申报主体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项目的部分内容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的情形。
除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还应具备《实施细则》扶持方向和标准部分所列条件要求。
《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