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实施细则主要从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强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优势、搭建成熟完善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四大方面对电商企业进行资助和扶持。发挥市区联动机制,优化政府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建设全球重要商贸中心。
第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遵循绩效优行、权责明确、标准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二)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三)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四)申报主体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确保在项目申报时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五)申报主体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项目的部分内容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的情形。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条件要求。
第六条 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对深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融资、办公用房、贷款利息、新技术、新模式应用、贡献等进行资助和奖励:
(一)扶持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近三年通过两家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机构或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获得2亿元及以上融资额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2021年首次申报受理的项目,融资额按照《若干措施》实施之日前三个年度核算执行;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4.年度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扶持标准,以下5个扶持方向可同时申报:
1.融资奖励。按照企业在近三年内获得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最长奖励时间5年。
2.办公用房扶持。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照企业在其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最长资助时间5年。已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3.贷款贴息。按照企业在用于电子商务(房地产购置、建设除外)经营的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最长资助时间5年。申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规行为,且该笔贷款在申报前已结息或部分结息。同一笔贷款贴息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4.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扶持。按照企业在实施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额包括实施该项目购买软件、硬件仪器设备与技术的费用、研发及委托开发费用、市场开拓费用,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
5.贡献奖励。对我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通过其平台进行网络销售的在深注册的集团内企业,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档位奖励一次。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加大力度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近三年在深圳注册成立总部企业或结算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资助和奖励:
(一)扶持条件,电子商务企业的母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4.近三年累计获得10亿元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5.年度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20亿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6.市政府确定的有重大带动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扶持标准,落户奖励和落户项目投资扶持可同时申报。
1.落户奖励。
(1)被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支持其享受《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条支持政策。
(2)对暂时达不到本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依据产业监管协议,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2.落户项目投资扶持。
(1)被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并在深圳建设线上平台(包括新建、迁入、升级等)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其获得总部企业认定至申报年度之间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批次申请的,之前已核定并获得资助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
(2)对暂时达不到本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按签订产业监管协议至申报年度之间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批次申请的,之前已核定并获得资助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
投资额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土地购置、房地产开发建设除外)、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房租或水电等)支出等。
3.市政府重点引进企业综合支持。具体方式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所述优惠与前述政策信息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加速建设一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择优扶持:
(一)扶持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近三年获批(含增补)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已享受过此类资助的示范基地除外;
2.近三年获批(含增补)的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已享受过此类资助的示范基地除外;
3.经评选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资助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不超过2个。已获批(含增补)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被评选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给予资助,不占用各区2个资助名额。
(二)扶持标准,以下2个扶持方向可同时申报:
1.示范奖励。对获批(含增补)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获批(含增补)为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同一主体,获批上述两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2.投资资助。对各区符合标准的、市场化运营的示范园区,按照园区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原则全市每年最多资助5个。投资额包括改造、装修、设备及软件购置费用等。
第九条 积极推动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建设,对评选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
(一)扶持条件:
近三年获批的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已享受过此类奖励或资助的除外。
(二)扶持标准:
对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网络零售额纳统,扶大扶强电子商务应用。对网络零售额纳统贡献进行奖励:
(一)扶持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首次纳统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2.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以下2个扶持方向可同时申报:
1.对网络零售额首次纳统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企业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该企业50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上限300万元。
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支持消费扶贫,拓宽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渠道。对采购深圳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奖励:
(一)扶持条件:
采购深圳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扶持标准:
采购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采购金额每增加500万元的,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深圳优势产业和电子商务深度融合,对电商直播基地建设进行资助:
(一)扶持条件:
与国内外各大知名网络平台合作并且专门为服装、消费电子、珠宝等深圳优势产业、时尚产业建立电商直播基地的协会或企业。
(二)扶持标准:
按照对电商直播基地建设的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协会或企业最高200万元。投资额包括装修、租金、运营、技术、策划、推广费用等。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三条 促进电子商务在深圳优势产业的应用,对开设网上深圳商城进行资助:
(一)扶持条件:
集合深圳优势产业企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深圳商城,销售深圳制造、深圳品牌商品的协会或企业。
(二)扶持标准:
按照资金申报年度平台入驻费用和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四条 完善跨境电商通关节点,支持通关监管场所优化服务,提升深圳跨境电商进出口能力:
(一)扶持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规定,并取得《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场所经海关核准用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
(二)扶持标准:
每年对运营较好的三家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单个场站累计奖励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五条 推动跨境电商专业服务发展,支持软件服务、培训教育、知识产权、财税支持、营销推广、售后服务、行业资讯、法律支持等专业服务企业发展,深化跨境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一)扶持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服务跨境电商企业50家以上且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业务收入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具有较好成长性,资金申报年度的近两年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业务收入年增速均不低于20%。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为加强我市跨境电商进口产品的质量监管,保障市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消费权益,每年安排资金对相关产品检测费用予以支持。
深圳海关负责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年度工作结束后拟定质量安全监测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资金需求、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按照工作进度办理拨付手续。年度资金规模800万元,在此期间应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进一步建设完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提高电子商务标准化发展水平,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商协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在跨境电子商务、国内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开展物流、支付、统计、供应链、诚信等方面标准研制及应用,年度资金规模不超过500万元,具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推广,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对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峰会、论坛及电子商务节庆等活动给予资助:
(一)扶持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出资举办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峰会、论坛、电商直播比赛及电子商务节庆等活动的各类社会组织(含商协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电商企业;
2.活动资金投入不低于50万元。
(二)扶持标准:
单个活动一次性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九条 进一步建设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电子商务宣传推广、普及应用、产业引导、交流合作等工作,围绕国内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打造和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大讲堂”、“中国(深圳)电子商务发展论坛”等品牌系列活动,年度资金规模不超过250万元,具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根据产业规划和预算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启动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在统一的政府网站或平台对外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依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立项及拨付手续。
(八)具体项目的审核立项程序以实施细则为准。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按照项目单位性质及所执行会计制度(准则)等有关专项资金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在本市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对因故外迁的项目单位或中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出项目资金结算,对需追回拨付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及退还财政资金的,市商务局负责向项目申报单位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