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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对方商标注册时间超过三年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举例:A公司想申请##商标,但检索时发现已经被B公司注册了(障碍商标),并且注册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这时A公司便可以对障碍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若B公司提供不了障碍商标的使用证据则会被撤销,以此达到清除申请途中障碍的目的。
申请条件:对方商标存在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举例:A公司想申请##商标,检索时发现已经被B公司注册了(障碍商标),并且注册时间未超过三年(不满足撤三申请条件),但是障碍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这时A公司便可以对障碍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若商标局认为无效的理由成立,则障碍商标被宣告无效,以此达到清除申请途中障碍的目的。
申请条件:对方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异议期)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举例:A公司想申请##商标,检索时发现已经被B公司注册了(障碍商标),并且已进入初审公告期(还未注册成功),但是障碍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这时A公司便可以对障碍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若商标局认为异议的理由成立,则障碍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以此达到清除申请途中障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