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12月23日下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1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2021年将调整部分进口商品的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暂定税率。自2021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支持一些抗癌药、医疗器材、婴儿奶粉的价格下降,与新基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部分进口设备以及零部件将有更充足保障。本次关税调整是近年来力度较大的一次调整,不仅涉及税率调整,也涉及以往几年触及不多的税目调整,因此颇具看点。调整后的税目总数达到8580个,比2020年增加了31个。2020年12月24日,单一窗口发布关于规范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的通知,自2021年1月10日起,HS编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必须在“货物属性”栏勾选“散装危险化学品”、“件装危险化学品”和“非危险化学品”中的一项才可继续申报。同时对“危险货物信息”栏填写进行规定。单一窗口官方通知地址:http://update.singlewindow.cn/pubnotices/20201224/20201224.html危化品HS/CIQ对应表Excel:http://update.singlewindow.cn/pubnotices/20201224/20201224.xlsx2018年4月,俄通过791号政府令,规定自2019年起对商品强制粘贴电子监管标识的总体原则,同时责成确定电子标签项目的执行方。同月,俄颁布792号政府令,确定强制贴标商品清单和时间表。自2021年初,强制电子标签制度将扩展至轻工产品和乳制品。乳制品强制粘贴电子标签方面,保质期28天以上的牛奶和奶油、冰激凌等,将自2021年1月20日起强制贴标;保质期少于28天的牛奶和奶油、炼乳、乳浆、黄油、奶酪、奶渣、含乳饮料等,自2021年7月1日起强制贴标;酸奶、发酵乳制品等,自2021年10月1日强制贴标;零售自产乳制品的农户可推迟至2022年10月1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墨西哥合众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墨西哥高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墨西哥高粱进口。现将进口墨西哥高粱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0年11月30日起实施。关于2021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2020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自2020年12月2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自2020年12月3日起实施。 近日,比利时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其境内一家商业化肉鸡场发生H5N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自2020年12月7日起实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关于蒙古国面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蒙古面粉进口。现将进口蒙古面粉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1年12月7日起实施。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事宜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毛自贸协定》)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正确确定《中毛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毛里求斯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12 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30号关于废止《棉与聚酯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100-2012)等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自2021年2月4日起,《棉与聚酯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100-2012)等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见附件)予以废止。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近日,爱尔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自2020年12月24日起实施。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满足社会公众的海关统计数据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2021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自2021年1月起实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凉粉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越南凉粉草进口。现将具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0年12月28日起实施。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等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政策,现将相关事宜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马流行性感冒检疫技术规范》等78项行业标准的公告现发布《马流行性感冒检疫技术规范》等78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马流行性感冒检疫技术规范》(SN/T 2985—2011)等14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自2020年12月30日起实施。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实施事项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的监管,现对有关事项公告。自2020年12月30日起实施。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0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同时废止。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04年6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同时废止。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