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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内容是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共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正式执行日期为2020年9月1日。
因此,新加入的12个B2B跨境电商的出口监管试点及之前公布的10个B2B监管试点将一起扩容至22个监管试点城市。
针对B2B和B2C这两种电子商务模式下制定的海关监察代码9610、1210、9710和9810,你知道这四个代码代表了什么以及之间的区别吗?
首先你需要了解什么是跨境电商平台、B2C和B2B,才能更好辅助地理解这四个交易代码的功能和作用。
跨境电商平台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什么是B2C模式?
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是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对象分类其中的一种,代表着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即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电商交易,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形式。
由于进出口货物在不同的贸易方式下的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为了满足海关管理的需求,因此在海关报关单中设置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字段加以区分。
针对跨境电商B2C模式,海关总署制定了代码9610和1210的海关监管方式。
9610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12号公告,增列代码“9610”海关监管方式。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
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也就是说,"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1210 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57号公告,增列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
“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1210"相当于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
什么是B2B模式?
B2B(Business To Business)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跨境电商B2B出口主要包括两种模式(9710和9810),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9710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第一种是新增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9810 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
第二种是新增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希望此次关于海关政策的分享能帮助到各位跨境电商人,钛动也会持续分享各类出海干货和最新的跨境资讯,助力大家出海成功!
文章来源:17FE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