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重大资产处置。这首先要解决什么是国有资产的问题。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结合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不仅指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所享有的股权,而且包括该国有企业所拥有的各项重大资产和所享有的各项重大权益。如果该企业是国有参股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参股企业,则国有资产的监管主要是监管股权的行使,即通过股东身份参与国有参股企业的运营活动,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如果该企业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家实际控制企业,以及国家出资企业下属的独资、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则国有资产的监管不仅包括股权的处置,而且包括该企业的重大资产和重大权益。国有资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延续了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并增加了内容,规定除了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之外,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也属于国有资产。但这仍然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是内涵式的,概念界定性的。2016年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做了列举式的规定,该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根据该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拥有的生产设备和不动产属于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债权和知识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商誉等等。债权在国有企业而言多是应收账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可见,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所有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类型的债权所做的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仅就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来说,债权主要是指应收账款、资产包等。除此之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在生产设备、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债权的后面还用了“等资产”的表述,将没有列举出来的资产也纳入了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那么这个“等”里包含了什么呢?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部分回答了这个问题。《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据此可以认为,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在内的全部资产,甚至包括低值易耗品。此处的国有资产是会计意义上的资产。除生产设备、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债权之外,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都是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