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狱中度过7年2个月23天后,11月10日,32岁的景安朋提前出狱,回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的家中。此前,经营一家玩具店的他,因15支玩具枪被认定为“枪支”,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10年。
▌山东“玩具枪案”再审:法院中止执行原判决,当事人取保候审
被监禁7年2个月23天后,11月10日,32岁的景安朋获准取保候审,回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的家中。7年后在狱中取保候审,其两任代理律师对记者说,这并不多见。原定的刑期是到2023年。此前,这位玩具店店主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10年。中青报·中青网记者9月19日报道过他的经历。他是因销售玩具枪而被判处刑罚的此类案件当事人之一。“因再审可能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再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原裁定及判决的执行”。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诉、驳回,另一当事人申诉、再审,景安朋的辩护律师已换过三批。11月10日上午,景安朋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摁下手印,走出监狱大门。今年9月,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青岛市中院再审这一案件。根据判决书,法院再审后认定,原审被告人景安朋、李秀兰、李晓海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原审被告人董冰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因再审可能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该院决定:本案中止原裁定及判决的执行。对原审被告人景安朋、李秀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1月10日,山东省邹城监狱出具《释放证明书》,证明书载明,2014年9月29日,时年27岁的景安朋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年,狱内减刑2次,实际执行7年2个月23天,“现因中止执行原判决,决定对其予以释放”。当天下午,景安朋回到老家临沭县农村老家,亲戚朋友买了鞭炮,要燃放欢迎他回家。景安朋阻止了,“我丢人”,旋即大哭起来。在席间吃饭时,景安朋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冤枉死了”。过去6年里,景家人一直为此申诉,他们认为景安朋出售的是玩具而不是“枪支”。景安朋的二哥景安邦对记者说,他们依然坚持景安朋是无罪的,“(从一审判决起)我们坚持了6年,还能再坚持6年,我们希望最终能得到无罪判决。”在景安邦眼里,弟弟入狱前是一个“很阳光、很开朗”的男青年,现在老了很多。他给弟弟买了新手机,但是学了三天,景安朋还是不会操作。现在的景安朋白天不敢出门,不敢和陌生人讲话,“怕穿制服的人”,经常一个人默默蹲在墙角。他入狱前出售的玩具枪被堆在他当年的婚房里,而他的婚约因他入狱而取消。看到这些玩具枪,他说:“都是你们这堆小东西把我害了。”根据原判决,景安朋向下游经销商李秀兰出售了一批玩具枪,其中的一部分被鉴定为枪支,这是他们入狱的原因。此案6年后再审的依据在于,“认定原审被告人李秀兰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今年9月,青岛中院对景安朋、李秀兰案进行了再审。景安朋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词,为其做无罪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称,除了枪支认定标准、景安朋是否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之外,辩护律师还发现,涉案枪形物是否为景安朋向下游销售的,同样存疑。涉案枪形物可能另有来源,并非景安朋向李秀兰出售的。理由之一是,李秀兰称其三次收到枪形物的数量为1、12、3支,而在案物流公司货运单记载的件数为4件,与李秀兰的说法无法对应。并且,货运单记载的价格为2558元,而李秀兰供称枪形物单价为290元,无法得出2558元这一数字。同时,当事人的供述也与在押枪形物的型号、数量无法对应,比如,李秀兰供称其贩卖的枪形物型号有3种,但本案枪形物型号有4种;李秀兰供称其贩卖“仿AWP型号”之外的枪形物有3支,但本案该型号之外的数量有7支。辩护律师认为,从侦查阶段至今,景安朋没有一次供述自己给李秀兰发过枪形物,唯一承认发过枪形物的是其雇的工人,不过,工人仅陈述自己向李秀兰发过“短枪”,而本案在李秀兰及其下游处查获的均为“长枪”。“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景安朋向李秀兰出售了玩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秀兰的涉案枪形物来自景安朋。”景安朋的律师认为,原审裁定认定景安朋向李秀兰销售17支枪形物并有12 支为真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前担任过景安朋案一审、二审辩护人的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也认为,该案无罪辩护的条件和内容没有改变,他仍然坚持景安朋无罪。目前,景安朋等当事人正在等待再审法院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