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巴西收汇风险高发,部分企业在追讨货款时,“进口商”却又声称自己仅是一家贸易公司,仅仅负责代理进口清关事宜,并不承担付款义务。巴西进口代理制度值得引起广大出口企业的关注。
诸如巴西进口公司作为信用限额买方的案件,通常这些公司都是贸易公司,名字中带有“Trade”或者“Trading”。当渠道联系到这些公司时,这些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仅是一家贸易公司,负责最终买方公司的进口清关事宜,不承认债务或承担任何责任,而将付款责任指向委托其进口清关的最终买方,声称后者才是真正的合同主体及付款主体。
这些贸易主体同时表示其仅是最终买方公司的进口代理,并不承担付款义务。当转向最终买方公司核实案情时,最终买方公司均承认债务,但表示资金周转困难,提出长期的分期还款计划。
如果一个进口商(BUYER)要进口一批货物,需在货物出运之前,通过巴西外贸综合管理系统(SISCOMEX)向进口主管部门索要进口申报单(DI/IMPORTDECLARATION)。该系统连接了巴西海关及巴西中央银行,只有在获取进口申报单后,特定货物才被允许进入巴西境内,进口商也才能向中央银行提出购买美元申请以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在进口申报单上,也会注明谁是真正的付款人,即合同买方。因此,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如果不了解这一特殊机制,往往不会区分进口代理商(IMPORTER)与进口商(BUYER)的区别,从而容易将两者混同,并容易导致依据惯例认为其合同交易对象仅是进口代理商的情况出现。
在上述操作方式项下,提单或空运单上的收货人往往是进口代理商,但其仅负责进口相关事宜,货权仍属于实际进口商,包括关税在内的相关费用亦由进口商支付,与贸易相关的合同洽谈、价格商定、采购商品、货款支付等一应事宜全部由进口商负责,即进口商为实际贸易合同主体,而进口代理商仅提供进口相关服务。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收货人也可能是付款银行,因此在形式发票、商业发票及提单等单据上的收货人并不是总是与实际进口商相同。文中开篇提及的典型案例中,“进口商”公司如能提供与其所称的“最终买方”公司之间的进口代理协议,并证明该协议登记于SISCOMEX,那么根据巴西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买方”公司将对货物承担付款责任。
1.提前调取买方资信报告:资信报告一般可以为我们提供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方面,可以从资信报告中准确获取买方公司的全称、公司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网址、注册号、税号、注册时间、注册资本、负责人等基础信息,核实买方身份的真伪;另一方面,通过买方资信报告,我们还能获取买方经营状况和贸易方式等信息,例如买方的财务报表、是否存在历史诉讼、是否有过银行抵押等,有效了解到买方的商业信誉和经营实力,为是否合作提供参考信息。2.提前查询进口申报单DI:在中国供应商出运货物之前,巴西买方需通过巴西外贸综合管理系统SISCOMEX向进口主管部门索要进口申报单DI(Import Declaration)。在DI出具之后,货物才会被允许进入巴西境内,巴西央行也会以DI为依据授权买方向海外出口商支付货款。3.关注巴西买方付款约束:巴西买方必须就每笔付款向巴西中央银行申请购买美金,中央银行将就每一单签发一份购汇协议,汇率将固定在买方向央行申请之日的当天。4.严格按照进口货物相关要求:供应商应确保进口至巴西的货物形状完好且符合巴西法律及国家卫生监督局(N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Agency,ANVISA)的标准和规定。5.谨防货物拒收风险:当货物抵达港口之时,即处于巴西海关的控制之下。如果没有买方的书面同意,即使出口商仍然持有提单原件,海关也将拒绝将货物退运给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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