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Q2业绩看涨!“顶梁柱”却不再是零售业务
早在2012年第24号公告时已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为出口次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而最新的2022年9号公告再次强调,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近年来,由于未按时、按规定办理收汇,最终被税局追回退税款的案例比比皆是,最高者被追回退税款达上千万元。以下分享两个因为未按时、按规定进行收汇资料管理及备案的案例,最终导致企业被追回退税款。
案例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二稽处(2022)9号 深圳市** 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E30)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C)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30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公司2019至2020年度书立的应税购销合同、加工合同及租赁合同,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造成少缴印花税合计22590.72元。(具体税目及所属期见附表) (二)你公司合计申报出口销售额5083500美元,收到外商结汇3460922.59美元,少结汇1622577.41美元,你公司的所有出口业务均已申报并取得退税,但在2021年4月30日仍未收到未结汇的1622577.41美元,且未办理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应冲减你公司不能收汇部分的出口申报数据,你公司不能收汇仍申报取得退税的行为造成2020年度多退税款1347449.45元,多列免抵税额125267.4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印花税22590.72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返纳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1347449.45元,调减免抵税额125267.4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一月六日 案例2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电白区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电白税水东局税通〔2021〕2311号 茂名市电白区****厂:91440904195*****6N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9年4月16日向我局提出2018年度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请,涉及的出口业务三笔,出口报关单号分别为6705201800*****159,6705201800*****359,6705201800*****735,未能按期收汇金额为港币6122846元, 岀口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三次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你单位提供这三笔出口业务的收汇凭证。截止2021年7月20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供这三笔出口业务的收汇凭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 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收汇凭证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你单位不能提供收汇凭证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共762799.18元予以追回,请于2021年08 月04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