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国家对于商标的申请基础并没有明确要求需要说明,只要你想申请商标,不管有没有使用,都可以申请,比如我们中国。有的国家仅要求说明是否在该国使用,不用提出证据,比如加拿大。而美国为了避免抢注和囤积商标,规定的比较细致,并且需要提出对应的证据或证明。
美国使用证据要求一般如下:
a.申请/注册人需要为申请的每一类别下的商品,至少提供一件使用证据。若申请/注册人认为一件使用证据可支持数个类别商品的使用的,需向审查员明确指出;
b. 若为标准字体申请,则使用证据可以为任何形式及颜色;若为非标准字体,且主张颜色,则提交使用证据时显示的商标,需与申请时主张的颜色及设计一致。
此外,由于美国对使用证据的要求极其严格,对于产品的使用证据与对于服务类产品的使用证据要求也存在一定区别:
1、以照片形式:一般来说,可以提供于产品上显示商标的标签,运输标签,包装等;也可以为直接压印在产品上的商标。需直接显示产品与商标的联系。
2、以网页形式提交:包含申请产品的图片或文字描述;显示商标与产品的联系;提供一种购买产品的方式。需注意的是,提供的网页截图中,商标需要以一种可以被消费者辨识为商标的形式出现。若商标距离产品较远,更可能被识别为供应方名称等,而非直接应用于产品的商标,则为不可被接受的证据。
对软件,程序,电影,视频等电子产品的使用证据要求:可以为在电脑程序上显示了商标的截屏;在某一帧上显示了商标的电影或视屏的截图。
对于前述类型商品,只要商标被应用于产品或装载物,或与产品一同显示,且产品进行了商业销售,则不要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产品之前预先看到商标。对于软件类产品,则可以提供显示软件可下载或可购买的网页截图。
1、以照片提交:可以为宣传单页,海报,或杂志介绍,只要详细体现了商标和具体的服务介绍;2、以网页形式提交:可以为详细描述了服务并显示商标的网页截图。
提交使用证据时,美国官方还要求申请人提交宣誓书/使用声明,声明商标已在全部产品上投入使用,或提供有理由的不使用声明。
基于实际使用提交申请——Section 1(a)
一般来说,客户需要为申请的每一类别商品或服务提交至少一件使用证据。若认为可以以一件商品的使用证据,指代数件类别的,需特别向审查员指出。同时,作为使用证据的商品需为至少在申请日前在美国实际投入使用。
基于善意使用的意图提交的申请,申请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据。后续对提交使用证据的延期,可达三年。
申请时无需使用证据,但注册后5-6年需提交。
基于国内申请/注册提交的申请 —— 44(d)(e)
美国一般要求注册后5-6年提交一次使用证据,后续,每次续展时均需提交一次使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