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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13:55:45
26

申报项目

1.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扶持事项

3.服务贸易事项


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促进外贸稳中提质、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等四个方向,具体组织开展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扶持事项、进口贴息事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服务贸易事项、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等支持事项申报受理工作。

图片


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



申报时间




2020年7月29日-8月28日

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019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

3.近五年(自2015年起)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如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的费用,参加国际性展会及线上展会的展位费用。

国际性展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且已列入《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目录(2020年版)》。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项目(线上展会已实施项目),已支付相关费用,已取得相关单据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四)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五)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六)每个企业所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所有项目支付发生金额总和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1.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收费和代理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者国际检索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2.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注册文件落款时间或商标事务所通知领取注册文件时间为准。

3.资质认证项目

支持内容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资质认证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认证证书须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机构(限直接授权)颁发。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4.境外展览会项目

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包括场地和基本搭建(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其中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展会结束时间为准。

5.线上展会项目

支持内容为线上展会展位费,对于企业参加2020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组展单位所组织的网上展会,按照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多支持1个项目。

支持标准

1.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0万元

2.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


申报时间




2020年7月29日-8月28日

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近五年来(自2015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5.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如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6.项目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专项条件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其中境外咨询设计项目的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或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申请前期费用支持的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相关费用,对期间内发生的费用一次性补贴。

3.申请贷款利息贴息支持、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外派人员人身安全保险保费支持和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支持的资助项目,其项目合同、贷款合同、保单、保函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4.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支持的资助项目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开展建设或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需提供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发票或单据资料以及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1.前期费用支持项目

前期费用是指境内企业为获得或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在合同(协议)生效前,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提供的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用。具体支持内容为:

(1)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的服务费用;

(2)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可研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环境分析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编制费用;

(3)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购买费用;

(4)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翻译费用。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前期费用的实际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6%)。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上述内容已完成和发票或单据开具时间为准。

2.贷款利息贴息支持项目

贷款利息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向境内外银行,或其全资境外子公司向国家政策性银行,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所获得的贷款支付的利息。包括贷款期限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贷款。

对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其中:

(1)人民币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对应贷款年限的LPR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LPR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2)外币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3%的贷款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支付银行利息单据时间为准。已累计支持3年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3.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项目

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金)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4.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海外投资保险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海外投资保险,具体包括股权保险、债权保险,主要承保因东道国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方式行为造成的海外投资风险。保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对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保费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5.中方外派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中方外派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保险是指企业为其外派到子公司任职或出差的中方人员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绑架与赎金综合保障险、传染病及医疗保险,海外救援服务等保障我方外派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险产品。

按照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原则上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费用,项目完成时间以保费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6.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支持项目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传染病防疫所产生的防护用品(如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采购费,根据商务部统计系统的中方外派从业人数,原则上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7.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项目

分平台费用是指我市企业用于接入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在境内外发生的费用。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接入分平台境外项目现场网络硬盘录像机及高速网络摄像机费用;接入分平台境内平台中心管理服务器及视频流媒体服务器、视频监控联网软件和视频运维服务软件费用;已有监控系统为接入平台适配的设备接入网关及平台接入网关费用;接入分平台的视频联络系统集成及调试服务费用;接入分平台所购买的视频会议账号费用。

对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分平台接入时间为准。

8.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项目

境外经贸合作区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外已取得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带动进园深圳企业不少于3家,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的境外园区(如果以合资形式进行实施建设,须提供合作协议,协议中须注明申报单位所占份额或比例及证明)。除参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资助外,还对园区投资主体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组织园区招商活动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为境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平台建设、组织园区招商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土地平整、道路修建、用电设施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公共仓储建设、园区公共饭堂等公共设施建设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内组织举办园区招商活动等产生的费用。

对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对每个境外园区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已累计支持3年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9.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支持项目

对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开展外派前适应性培训而支出的培训费给予资助,其中适应性培训费用按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 300元的标准,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相关单位开展劳务扶贫所产生的费用,按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劳务扶贫费用指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劳务扶贫,组织贫困县(村)人员出国(境)务工,为帮助贫困县(村)提升外派劳务公共服务能力而投入的费用,包括:组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贫困县(村)进行结对帮扶和对接交流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劳务人员报名信息系统建设费用;对贫困县(村)劳务人员开展培训而产生的场地租赁费用;开展专项扶贫对接产生的招聘宣传费用等。其中对劳务人员报名信息系统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标准

1.对企业已支付完成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贴息、资源回运运保费、海外投资保险保费、中方外派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保险保费、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合作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等支持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2.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扶持事项


申报时间




2020年7月29日-8月17日

申报条件




(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如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投入运营的自建海外仓(申请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如ERP、WMS系统等),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0家,对深圳跨境电商B2B业务有较强带动作用。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如下列明2项以上内容的服务,包括: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营销推广、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

(二)专项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贷款贴息项目

申请企业符合基本条件即可。

2.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资助/奖励项目

符合基本条件申请企业在海外运营的单个公共海外仓项目需经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广东省公共海外仓或满足以下条件:

(1)在境外运营2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2)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营销推广、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2项以上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仓储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仓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5)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深圳企业占比不低于50%。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贷款贴息项目

支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2019年开展公共海外仓业务取得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支持标准:对企业2019年取得的用于开展公共海外仓业务的银行贷款,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并已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网络填报截止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上述贴息率均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率。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资助/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海外建设优质的公共海外仓项目,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出口、提升品牌影响力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支持标准:企业符合条件且被认定为2019年广东省公共海外仓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公共海外仓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给予300万元资助。

每个企业申报资助项目的公共海外仓数量不超过2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服务贸易事项


申报时间




2020年7月29日-8月12日

申报条件




(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其他单位。

其中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http://fwmyzb.mofcom.gov.cn/;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pages/login/QuicklyLoginBase.html)。

3.近五年来(自2015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如确属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项目执行在各资金申请项目要求的时间期限内。

(二)专项条件: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在我市范围内成立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2)经商务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完善提升相关公共服务能力的。

2.重点服务进口

(1)进口的服务应当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

(2)进口服务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3.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服务外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表。

②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执行额为依据,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

(2)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4.技术出口业务

(1)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3)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支持内容主要包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重点服务进口、技术出口业务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包括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提升研发创新水平资助、离岸服务外包贴息)。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支持内容:

1.支持我市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和维护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市服务贸易企业和机构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测试、统计监测、信用建设、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智库咨询等公共服务。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费给予支持。

2.支持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对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费给予支持。

(1)支持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基地重点品牌培育、共性技术支撑、宣传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贸易促进等服务。

(2)支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探索建立网络安全监管平台、数字化制造外包平台、云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共享平台、统计监测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数字贸易规则研究。

(3)支持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互联网+中医药服务”跨境医疗、教育服务平台,开展品牌培育、国际营销推广、贸易促进等。

支持标准:给予2019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建设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生产性设备购置、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费用;运营费包含生产性设备运营费、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营费用。

(二)重点服务进口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扩大鼓励进口服务,对重点服务进口企业实际服务进口额给予贴息支持。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金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培训机构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支持内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对国际资质认定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内取得的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机构控制体系(SOC1)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国际实验动物饲养评估(AAALAC)、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客户服务提供商标准(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结算系统(SWIFT)、业务连续性管理标准(ISO223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能源管理体系(ISO50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CC-CMM)、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DSS)、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汽车电子功能安全标准(ISO26262)等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支持内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对培训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

(1)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录用人数给予培训费支持,每人支持标准不超过4500元,最终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新录用大学生实际培训费用支出。培训费用包括师资费用、场地费用、教材费用、委托培训费用等。

企业申报年度之前录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得申报。

(2)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培训的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培训费用支持。

3.提升研发创新水平

支持内容: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对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研发投入费和品牌建设费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服务外包企业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从事云计算、大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动漫设计、工业设计、医药研发、通用设备研发等高附加值的服务外包业务所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费给予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研发投入主要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包括研发设备费、研发材料费、研发人员费、检验检测费等,其中研发人员费用资助不超过50万元;品牌建设费主要包括品牌设计、宣传和维护费用。

4.离岸服务外包贴息

支持内容: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给予贴息支持。

支持标准:对服务外包企业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发生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际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离岸执行额同时有相应收汇凭据提交为准)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备注:申请离岸服务外包贴息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技术出口贴息支持。

(四)技术出口业务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扩大技术出口,对技术出口企业实际取得的技术出口额给予贴息支持。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备注:申请技术出口贴息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离岸服务外包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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