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一个关于税务干部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入狱的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国家税务局大丰堆税务所从事代开发票岗位。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实名办税相关规定,未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比对、核实业务真实性,即开具增值税发票,致使多个单位以虚假身份证件、资产证明,由李某某开具货物名称为“杨树原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42份,其中340份已抵扣,价税合计金额157226893元,已抵扣税额20439496.09元,造成国家税款巨额损失。至2019年3月4日,两家涉案企业做进项税额转出756600元,补缴税款230351.59元。2019年3月8日,李某某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李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1.税务机关发现李某某违规开票行为后,对涉案企业做出了进项税转出及失控处理等行政措施,故涉案税款能够收回;2.李某某于实名办税公告规定的过渡期内所开具的票据不应计入本案经济损失中;3.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某的行为造成国家、公众或个人损失。同时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在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某在推行实名办税的过渡期内,存在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规定的行为,致使在过渡期内办税人员持虚假身份证复印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故其在过渡期内违规开票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玩忽职守行为;涉案企业使用李某某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税额抵扣之后,即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税务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后续追缴行为不影响税款损失金额的认定,故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李某某犯罪行为应属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 对于基层税务干部来说,最应该注意防范的就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如何判定?主要需要看工作中是否遵循了总局和省局文件中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李某某触犯的是哪一条呢?法院判决中提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相关条文如下: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实,如果仅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只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即可,但并未明确规定不能由他人代办。所以,即使办税人员拿着他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代开发票,应该也算不得违规。 问题的关键,不是因为没有比对身份证,而是业务虚假,现在查出这些农产品销售行为是假的,企业已利用这些代开的虚假农产品发票抵扣了进项税。数额巨大,谁的责任?然后就追究到发票代开人员身上了。 但其实代开发票岗位并有没有能力去核实业务的真假,文件也没提出这样的要求,不过既然文件中有要求提供身份证,而代开人员没有核实身份证信息,这个也属于是失职吧。于是就以此定了玩忽职守罪。 过于简化的代开发票流程,服务是到位了,不出事皆大欢喜,一出事都是滚滚天雷。案情的详情并不知晓,李某某既然认罪了,想必是他也觉得自己工作做得不到位,农产品销售免税发票,相当于是一张张钞票,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对于其他税务干部来说,身在高风险岗位,只能是尽自己最大的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