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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跨境电商B2B出口新规成为外贸行业讨论的热点,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决定自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南京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本月还有这些外贸新规将要实施,小笨鸟建议外贸人士了解与自己企业相关的最新政策规定。
1、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启动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决定自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引导企业把原来从普通货物通关转为通过跨境电商B2B出口管理模式下通关,便利海关直接按照相应监管方式汇总统计这部分跨境电商出口数据,有效解决跨境电商出口统计问题。
2、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实施
根据海关总署第76号公告,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3、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将施行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日前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其中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主要变化:一是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二是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三是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
4、中欧知识产权联合调解规则生效
经过两年多的沟通交流,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和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共同制定聚焦于中欧商标、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联合调解规则,于7月1日正式生效,将对跨境知识产权纠纷争端解决发挥积极作用。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是欧盟知识产权局内设的独立决策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来自全球商事主体的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争议。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是中国第一家中立的专业调解组织。2018年经过遴选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特邀调解组织,系该平台上唯一一家社会组织。
5、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提至10万元
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于7月1日起实施。公告明确,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海南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从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不限次数;旅客购买商品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6、给予孟加拉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6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按照我国给予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承诺,根据我国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换文情况,自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7、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有调整
根据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对《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将关税配额外食糖纳入《目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进口报告管理。自7月1日起,取消橄榄油进口报告管理。
8、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根据海关总署第77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7月1日起,在进出口关税方面给予基里巴斯共和国最惠国待遇,对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