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已有多地通关成功!
海关总署2020年6月13号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想必大家都有很多疑问。今天,联宇物流跟您一一解答这些困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工作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为什么开展跨境电商 B2B出口监管试点? 01 推进跨境电商B2B监管改革要求 02 回应新业态发展诉求 03 为相关部门出台支持措施提供支点 04 对接广交会、进博会等重大展会 05 优化完善海关统计 创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模式并增设相应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有助于海关精准识别、准确统计跨境电商B2B出口数据。 哪些类型跨境电商业务 可以参与B2B出口试点? 01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 02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 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参与试点的跨境电商企业 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1、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2、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通关过通关过程中 需要重点关注什么事项? 1、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3、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4、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有关用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平台”: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