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7日资讯!

2020年6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于7月1日正式施行。
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截止到目前,有多地试点通关成功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通关管理
(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七)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五、其他事项
(九)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深圳海关
7月1日凌晨,深圳海关启动“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工作,由某某物流承运的550件卫浴台盆通过新模式快速通关放行,发往印度尼西亚的海外仓。这标志着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业务在深圳海关落地,深圳跨境电商出口迎来全新换档升级,稳外贸再添新动力。
黄埔海关
7月1日0时6分48秒,黄埔海关首票跨境电商(B2B)企业对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在该关所属凤岗海关成功放行,该批货物主要为塑料瓶,共计50箱,货值2万余元,将发往新加坡。该单的成功验放,标志着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在黄埔海关成功落地。
北京海关
7月1日,来自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去往日本的首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货物,由北京海关所属首都机场海关验放离境。该票货物的放行,标志着北京市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在经历了个人海淘(C2C)1.0时代、商业零售(B2C)2.0时代之后,正式迈入了企业对企业(B2B)3.0时代。北京海关此项跨境电商新监管方式的试点,开启了规模化“卖全球”的跨境电商贸易新征程,对于支持北京市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抗击疫情,恢复生产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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