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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内容涉及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5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与不久前全国人大授权调整有关法律的决定相配套、相衔接,目的是保障海南省各项改革措施于法有据,加快推进海南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发表以来,国家对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高度重视。此次一揽子调法调规之前,在司法部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国务院针对海南进行了两次单项调规,分别发布《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为将先行区建成国际一流水平的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和医疗科技创新平台提供法治支持。
根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通知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实施情况如下:
一、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自驾游进境游艇实行免担保政策。
二、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允许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船舶入级检验。在强化对引入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四、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允许仅涉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运营多点挂靠航线业务。基于海南海域情况及海南国际邮轮发展状况,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允许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主体在海南三亚、海口邮轮港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及三亚、海口市人民政府依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试点经营主体和邮轮运营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