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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丨用丨指丨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工作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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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采用“9710”监管方式申报。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采用“9810”监管方式申报。
02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勾选相应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型;已办理注册登记,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可在“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03
参与企业条件: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企业应为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
备案资料要求:对于符合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备案的电商企业,应当向企业主管地海关递交以下材料:
1、《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简称《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简称《海外仓登记表》,一仓一表)一式一份;
2、海外仓证明材料: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等;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材料。
PS:上述资料如有变更,企业需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主管地海关。
04
本次跨境电商B2B 出口监管试点分成报关单和清单两种方式申报:
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的货物申报系统申报;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的货物申报或跨境电商系统申报。
以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出口申报前,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含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仓单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可加传收款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以清单方式申报的,出口申报前,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含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仓单电子信息,物流企业向海关传输物流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可加传收款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05
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通过跨境电商系统以清单方式申报,清单不再汇总成报关单。
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的,且无需出口退税的清单,可申请按6位HS 编码进行简化申报。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既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以采取“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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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拉甬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