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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防控不合格医疗物资出口,对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具有重要意义。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将11类出口医疗物资纳入法定检验,全面强化医疗物资出口监管,严把医疗物资出口质量关,严厉打击出口医疗物资违法违规活动,依法从严从重从速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案件。
01
南京海关查获150万个问题口罩
4月29日,南京海关所属无锡海关在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查获五批次共150万个不合格非医用口罩。
当日,无锡海关关员在查验出口防疫物资时,发现五批非医用口罩存在有ce标识但无法提供证书、执行标准为国标但外包装标识为en标准等实物与包装及申报不符的问题。不合格口罩共计150余万个。
目前这五批不合格口罩不予出口,并移交综合部门后续处置。
02
天津海关查获违规出口口罩100万只
在实施开箱查验时,关员发现货物包装上有“一次性医用口罩”等标识内容,同时,海关通过对该公司申报单据材料及资质审核发现,其未获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综合上述情况,该批货物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与货物申报不符,涉嫌以伪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对全部货物进行掏箱后,最终清点出口罩100万只,货值210.7万元人民币。
03
潮汕机场海关查获25万个不合格非医用口罩
5月6日,汕头海关所属潮汕机场海关在潮汕机场口岸查获25万个不合格非医用口罩。
据了解,潮汕机场海关关员在对一批拟出口的非医用口罩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口罩声明执行标准为中国国家标准(GB),但其外包装却印有CE标识(欧盟认证标准);进一步核对发现,该批口罩生产企业未列入“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目前,该批口罩已移交后续处置部门。
04
黄埔海关查获瞒报各类医疗物资23万余件
4月13日,黄埔海关开展打击伪瞒报出口医疗物资专项行动,通过机动查验小分队与所属凤岗海关联合行动,查获瞒报口罩等各类医疗物资23万余件。
日前,某公司向凤岗海关申报出口“文具”一批,海关关员在开箱抽查时,发现其中有未申报的口罩。通过全部开箱查验,共查获一次性口罩22.5万只,测温枪3572支,N95口罩1020只,防护面屏2600个。
该关通过前期风险分析和机检快速筛查,锁定高风险目标,并开箱实施查验,先后查获多批伪报出口的医疗物资。
目前,黄埔海关缉私部门已行政立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05
南京海关查获62万只出口标识不合格非医用口罩
5月7日,南京海关所属南京禄口机场海关在对2批申报出口境外的62万只某牌非医用KN95防护口罩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企业声明该产品按照GB2626-2006标准生产,但防护口罩上未按GB2626-2006规范标注执行标准、年号,也缺少可辨别供货商或制造商的标注,现场判断为出口标识不合格的非医用口罩。
目前,2批口罩均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置。
06
30多万件出口防疫物资不合格被查扣!
目前,海关已对上述两批货物进行暂扣,待后续处置。
07
杭州海关查获一批伪瞒报防疫物资
杭州海关所属义乌海关查验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该票货物进行开箱查验,发现这批货物纸箱包装上均标有明显的“医用”字样,实际货物为医用一次性PVC手套,共计61.3万只。此外还有未申报的非医用一次性口罩17.2万个。目前这批货物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进一步处理。
08
重庆海关查获一批伪瞒报防疫物资
4月16日,深圳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健身手套一批。
经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医用口罩36.95万个和消毒洗手液746瓶。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涉嫌逃避商品检验。
目前,重庆海关已立案调查,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09
蛇口海关查获一批伪瞒报防疫物资
4月27日,深圳海关所属蛇口海关在对一票申报为工艺品摆件的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其申报的工艺品摆件并未出口,实际出口的货物是非医用口罩507000个,医用一次性口罩496000个,非医用护目镜3800个,医用测温枪1280个,医用外科口罩500个,一次性医用防护服20套。
上述货物涉嫌伪报逃避海关监管,目前已移交后续处置部门处理。
10
呼和浩特海关查获一批申报不实出口医疗物资
4月20日,呼和浩特海关所属二连海关在对一批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一票申报品名为急救复苏器的货物实际品名归类与申报不符,实际应为简易呼吸器,合计96台。
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海关将依法履行医疗物资出口法定检验的职责。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出入境快件企业、交通工具所有人和运营人等参与出口医疗物资的市场主体,在出口医疗物资时必须严格履行如实申报的责任。对如实申报的守法企业,海关将一如既往提供通关便利;
对于通过伪瞒报、夹藏、夹带等方式逃避法定检验,或出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医疗物资冒充合格的违法、失信企业,海关不仅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海关还将采取下列惩戒措施,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企业被行政立案调查的,正在申请认证高信用企业的,海关将终止认证;处罚决定作出后,处罚信息将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降为失信企业的,海关将对其进出口货物采取100%查验、全额担保、不适用“两步申报”制度、不予免除查验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等惩戒措施。
二、企业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暂停适用相应高信用企业管理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认定为失信企业,对其采取上述惩戒措施。
三、企业违法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后,海关将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将被处罚企业的违法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或联合惩戒。包括限制申请配额、限制申请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限制向金融机构贷款等。
四、企业被处罚的,海关将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企业被处罚信息,由其暂停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海关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对该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
五、从事市场采购的企业违法的,海关将企业的被处罚信息通报商务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资格。
六、报关企业、出入境快件企业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海关在对其处以罚款的同时,将视情节暂停其报关业务。
七、海关将加大对被处罚单位违法情事的曝光力度,除在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互联网站和地方信用网站公开被处罚单位相关信息外,还将通过微博、微信等客户端以及各种媒体将案件信息公之于众,使违法者无处遁行。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