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遴选了2019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涵盖新闻出版、影视、图片、文学、动漫等领域,其中便有一个与玩具相关的动漫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件。▌2019年1月,根据权利人投诉,广东省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该玩具厂未经“宇宙英雄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开发2套模具生产加工奥特曼系列玩具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4.8万余元。2019年5月,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该玩具厂作出没收侵权复制品、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点评:本案系动漫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件。该案的查办对准确把握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执法中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对加强动漫卡通领域著作权保护具有借鉴意义。
在过去的2019年,汕头市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10件,其中传统实体产品是主要侵权对象,玩具、化妆品、电子产品、内衣等实体行业仍为重点维权对象。以下是汕头法院公布的其中一个典型侵权案例。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动画片《超级飞侠》及其动漫形象“乐迪”的著作权人。该公司发现,汕头某玩具厂、义乌某玩具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某网络平台销售的“超级小萌侠”玩具上使用了与“乐迪”动漫形象非常近似的图片,认为玩具厂和玩具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汕头中院提起诉讼。
汕头某玩具厂、义乌某玩具公司辩称,韩国动画公司FunnyFlux对《超级飞侠》图片(含“乐迪”动漫形象)存在在先使用证据,因此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并非“乐迪”动漫形象著作权人,无权提起诉讼,侵权指控不成立。
“乐迪”动漫形象
“超级小萌侠”玩具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汕头某玩具厂、义乌某玩具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判令汕头某玩具厂、义乌某玩具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享有“乐迪”动漫形象著作权。
本案中,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就“乐迪”动漫形象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其中“乐迪”玩具的平面图展示了“乐迪”这一动漫形象的正面图和侧面图,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为“乐迪”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人。
汕头某玩具厂、义乌某玩具公司提供了《超级飞侠》的韩版预告片发布时间、TechWeb网站发布的文章、FunnyFlux在韩国申请注册商标的信息以及《超级飞侠》获得国际艾美奖提名的提名人名单等,辩称动画片《超级飞侠》及其动漫形象“乐迪”的著作权并不归属于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对此,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动画片《超级飞侠》有关运营合作和后期制作协议,以及其与FunnyFlux的股份收购情况等,证明:一是其及下属公司依约享有动画片《超级飞侠》(包括动画作品、人物形象设计等)全部知识产权;二是FunnyFlux是其子公司,二者合作开展《超级飞侠》系列海外项目。
▌法官点评:动漫项目的知识产权布局和运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其中既涉及到权利客体本身在事实层面的创作和商业运营,包括动漫形象和以动漫形象为基础而创作的动画片以及衍生玩具的创作、市场化等等,还涉及到每个创作和市场化阶段的知识产权布局,包括权利的划分和行使等等。
在愈发复杂和成熟的商业模式下,动漫项目的知识产权布局和运营可能需要多方主体分工合作,并依据合作协议进行权利在客体、地域等领域的划分及运行,而这就涉及到庞大而繁复的项目创作和知识产权协议。希冀作为权利人的原告在一个案件中披露一个项目所涉及到的所有协议,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原告只需在个案中提供能够证明其权利基础存在或者反驳被告的证据即可。本案中,法院基于行业特点,对当事人举证责任作出了合理分配,在原告已就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完成了举证,且两被告的举证不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据的情况下,依法认定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4月21日,山东济南通报了2019年济南8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9年4月28日,青岛某公司认为济南某玩具商行销售、许诺销售的玩具娃娃涉嫌侵犯(ZL201530180584.0)“玩具娃娃(萝莉菲儿)”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经过市场监管部门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济南某玩具商行同意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玩具娃娃,并向青岛公司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资金。该专利纠纷案发生后,在市场监管部门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快速达成了调解协议,充分显现出调解制度在专利纠纷中的灵活性、便捷性、经济性、时效性,既有效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心,也节省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提高了效率。
日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法院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原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是动漫形象“阿狸”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其中包括动漫形象“桃子”美术作品。被告扬州某玩具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网店擅自销售动漫形象“桃子”公仔。2018年4月,受委托公证处对从被告网店购买“阿狸”抱枕的过程和物品进行了证据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2019年5月30日,原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法院认为,原告系动漫形象“桃子”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网店销售动漫形象“桃子”的毛绒靠枕,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发行权利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可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动漫形象“桃子”美术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销售(发行)数量,以及原告为维权发生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因素,遂判决被告扬州某玩具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4000元。▌法官点评:2019年广陵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扬州毛绒玩具产业。由于商户销售的很多毛绒玩具都是源于动漫形象,部分毛绒玩具的生产、销售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就存在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其实,这些商户销售侵权产品数量不多,销售价格也较低,获利并不高,最终要承担原告损失及维权费用,付出了较高代价。相关企业应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有关市场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也需要积极发挥规范、引导作用,保障商户的合法经营和正常的市场秩序。
据上海市场监管消息:2019年8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蔡家弄村一处民宅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戴某在该处独自经营淘宝网店铺“宝乐玩具汽车店”,售卖玩具汽车,现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标识的玩具汽车共计1255个,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涉嫌侵权的商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自2019年1月初,当事人从网上某商家处购进带有“”标识的玩具汽车1300个,自2019年1月19日起,在住处通过淘宝店铺线上销售上述玩具汽车。经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在中国的委托代理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带有“”标识的商品未经迪士尼企业公司获准许可生产,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案发,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总计16640元,尚未销售的库存共计1255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库存带有“”标识的商品1255个,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9920元。
▌该案中,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在中国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了“”、“”两个商标注册证,在现场鉴定过程中认定当事人待售的带有“”和“”标识的玩具均为侵权商品。执法人员经仔细核对发现,“”商标注册证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中有“玩具”商品种类,而“”商标注册证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中,并无相应匹配的玩具种类,因此不能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带有“”标识的玩具侵犯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及时纠正权利人的鉴定错误,仅对1255个带有“”标识的玩具汽车予以查封扣押。
上海市场监管提醒:知识产权与日常衣食住行密切相关,比如蛋糕店里做成知名卡通形象的蛋糕、超市街边卖的儿童玩具使用了知名卡通形象等,都可能在无知无意中摊上侵权官司。正规经营者在日常进货时,要注意查看供货商是否具有出售该类正品品牌商品等合法授权材料,避免“踩雷入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