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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等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即日生效。
公告原文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公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