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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素材来自于3月19日线上晓生学堂直播分享嘉宾大成(深圳)事务所资深律师李蕾:
一、疫情之下,何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新冠疫情在中国,甚至是全球大蔓延,已对企业的正常商业活动受到巨大影响,特别是跨境(买卖)合同的货物承运、交付、清关等合同履行产生了巨大负面影响。
国际影响:
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来自中国的人员、船舶、航空器、货物等采取了管制措施,通行受到阻挠,导致我国国际贸易的出口方面受到冲击;近日,境外疫情的反向逆转,经济形式不利影响。
国内影响:
为配合疫情防控,我国政府出台企业延迟复工政策,致生产型企业无法及时复工,导致产品的延期交付;企业为了完成政府防控物资生产需求,延缓了其他客户生产计划,导致无法按期完成订单。发生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民营企业停工、停产。
其中,包括国内企业延期或无法向国外客户交付产品的情形。因此,合同履行回避不了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概念和具体适用,“不可抗力”,在不同国家,法律项下的规定不尽相同。
法定不可抗力的国家中,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直接由法律做出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国家适用上,其后果是否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各方产生效力,取决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公序良俗、公共利益)?
在美国、英国等国家,不可抗力的效果则由合同条款具体约定。根据合同履行的受影响程度,包括了延长履约时间、在受影响期间暂停履约及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义务等,都是由当事人约定而生效履行。
本次疫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言简意赅,核心特征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一般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灾难性事件,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灾、旱灾、暴风雪等,也包括社会异常行动,如战争、暴乱、军事封锁等。
法律依据: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1、我国法律规定:
①.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均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③.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国际公约.情势变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简写: CISG)截止2015年12月29日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共有84个国家。
该公约第79条免责条款 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的后果。
需要强调:应对本次疫情“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
2)合同不能履行或民事义务不能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履行。不可抗力行为发生在后,合同在前, 否则不可认定为免责事由。
建议:附上相关政府政策或公示文件,以证明延期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二、面对疫情,中国企业对已签订的合同如何应对?
国际贸易合同 & 跨境电商物流 :
实际上, 国际贸易与跨境电商物流,是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平台项下的,B2BB2C不同业务模式、流程及交易主体的关境的区别。但同样都受我国《海商法》调整,国际上就以《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或《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公约约束。
1、在整个贸易活动中,我们说,离不开海关监管、检、银行、物流、税务和外管局等多个部门。
离不开货物的清关、通关,检验、检疫,及签发提单等行为,合同的履行和违约也会在此行为下产生。
2、尽管有些买卖双方没有书面采购合同,但网购订单、支付凭证、货运提单票据,都是合同订立的载体形式和依据。
3、疫情影响下,中国公司作为货物出口的卖方,不排除部分国家,因为疫情,不接受中国公司的货物
提单 --- 定义: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 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商务单证;
2. 是跨境贸易合同中托运人与承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证明;
3. 提单是物权凭证;
4. 国际贸易的核心文件;
5. 信用证制度的基石;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人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交付货物的保证。
发生的情形包括:
1. 疫情发生时,航线、船舶延误,甚至取消;(合理绕航)?
2. 因疫情检疫增多,进、出港口后检疫时间延长,或船舶被检疫和滞留,或强行要求对船员做疫情监测,船舶进行滞留、检疫;
3. 船舶停租,NOR 的递交,是否签符合递交条件?
4. 卖方延迟交货,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5. 货物装货、卸货的迟延,主张中国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6. 装卸时间的计算和延长?
答:假如有境外买家,以我国目前的疫情为由,要求取消或者变更贸易合同,那么应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
比如:3月17日亚马逊发布公告,停止入库或上架非必要商品的FBA发货计划。但也需要针对该货物的明细单,足以看到是针对交易的货品,若不存在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它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
否则,境外买方无权以这次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贸易合同。
答:卖方装船后,或委托货代定舱装船,拿到提单是要交给买方提单。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买方没有提单就无法提货。现在许多国家停止了往返于中国的所有航班,提单从中国企业周转到境外买方的手上时间延长,货物到目的港。买方无法提货将会产生滞期仓库的费用及其它杂费。
通常主张,要中国境内的卖方承担这些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已经收到了货款,可以出具电放保函要求承运人电放提单,虽然会产生一点电放的费用。
但及时解决了买方在目的港及时提货的问题,针对电子提单,需要保存好货代提单(House B/L)和船公司的(Master B/L)有效凭单。
答:于1月3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促贸会)发布消息,将为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贸促会这个消息来得非常及时,而且很给力!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七条第(六)款,中国贸促会的职责之一是为企业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而且贸促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个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在域外有广泛的执行力,但也有不执行的国家。
答:在印度、越南和泰国等亚洲国家中,贸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一般会被认可,但由于需要在海外使用该证明,建议出口企业将该证明办理认证。值得中国出口企业注意的是,不可抗力证明的具体文字表述应特别标注企业受到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而不仅仅注明受到国家假期延长的影响。
在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目前缺乏病毒爆发作为不可抗力的先例,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有较大可能不被美国法院采信。除非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且约定到出现疫情这一具体的类别,否则相关主张可能难以得到美国法院支持。
(延伸)
答:“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由申请人的申请而开据的证明。但该证明并不当然产生“不可抗力”下免除履行合同责任的法律效果,需要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个案具体事实认定。
三、针对疫情安全港停靠或合理绕航的应对措施有什么?
1. 理清与对方已签订的合同内容,重点审查不可抗力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
积极与海外买方沟通,及时整理订单合同,了解每个订单的进展情况。履行主动告知义务。
1)排查、梳理合同中履行、不可抗力、交付期的约定。确定【不可抗力条款】描述情况,当前情况是否符合条件。部分不可抗力条款对于告知义务有时间限制,因此应及时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买方;
2)争取通过书面形式(邮件、补充协议、重签合同等)与客户达成一致。如果不希望使用不可抗力条款也不希望解除合同,建议积极与买方沟通,告知对方目前的真实情况;
3)重新确认时间线。双方尽快对现有合同进行完善、补救;
4)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双方达成新的合同方案;
5)对于在手库存,与买方共同努力实现交付。
2. 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1)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需承担一半运费,并负担装货、卸货等费用;
2)开航后,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均可解除合同,并相互不承担责任。已付运费退还,已装船的托运人承担装卸费用,退还已签提单;
3)因不可抗力,不能在约定目的地卸货的,船长有权决定将货物在邻近安全港或地点卸载,视为履行合同。但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收货人利益。
3. 履行通知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的目的,让对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4. 借助中国政府的力量,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需提交的佐证材料: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深圳市贸促委商事证明窗口联系电话:
丽都签证点:( 0755)-82186871, 0755-82250545
市民中心签证点:(0755)-88101353, 0755-88101185
5. 继续履行合同,协商迟延交付
1)密切关注国际航班、海运物流信息,保留好提单物权凭证。
2)积极主动的与船务公司取得联系,当严重疫情导致目的港不能停靠,变更其他卸货港,或在邻近港卸货,变更物流方式与调货地点或到港时间延误之时,及时通知收货方。
装柜、装箱和装船期留出充足时间,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形式,提出疫情原因的迟延交付的事由和时间表,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已达到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的条件。
最新案例:中海油动用“不可抗力”拒收货物,遭到拒绝或面临索赔
合同主体:中海油(全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与荷兰壳牌、法国道尔达;
货物标的:35 批LNG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货物
目前, 已知的首起中国企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动用不可抗力条款宣布无法履约的事件。中海油,告知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
中方理由:疫情下,春节假期延长、复工时间推迟,中海油的部分LNG接收站因工人不足而无法满负荷运转,导致LNG进口能力大大降低,原材料市场也陷入混乱,提出免除中海油履行合同规定接收LNG货物的义务。
中海油动用“不可抗力”拒收货物,遭到拒绝或面临索赔,但遭到荷兰壳牌与法国道达尔均拒绝,不接受中海油“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据。
对方认为:“如果中国所有的装货港和卸货港都实行隔离,我们就有真正的不可抗力”。这将有可能面临壳牌和道达尔两家公司向中海油索赔。
最后建议:提高防风险及抗风险法律意识!
作者:大成(深圳)事务所资深律师 李蕾
整理编辑:Se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