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翻新listing为什么老是失败?
为了助力复工复产,特别是保障重点医疗生活物资的生产供应,帮助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度过难关,国家多部门都在加大政策调节力度。这些政策让中小企业更有信心抗击疫情,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全面复工复产。
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外贸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一定影响,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表示,商务部正全力强化财税、金融、保险领域的稳外贸举措,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突出着力于及时足额实现出口退税、扩大外贸信贷投放、切实扩大出口信用短期险覆盖面、加大对外工作力度等。
为了方便外贸企业和个人能够及时了解国家发布的各类相关政策,本文对近期广东、浙江、北京等主要外贸省市的复工复产政策汇总整理,后续也会对其他政策进行分类整理,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政策信息。
商务部关于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的要求,按照中央应对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在切 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努力实现全年商务改革发展 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做好各领域疫情防控工作
外贸、外资领域。要指导外贸、外资企业科学安 排生产经营,制定疫情应对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做好厂区 (办公区)、宿舍、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防控工作。密切 联系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实时跟踪和上报等 工作。
电子商务领域。要鼓励电商企业充分利用信息化 技术,实行远程居家办公。督促电商企业落实员工健康台账, 掌握一线员工返岗前 14 天内活动轨迹,严禁“带病上岗”。3 严格落实入库商品、工作场所和设备、交通工具等定时消毒制 度,记录每位配送人员配送清单、配送轨迹,并妥善保存备查。
-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外贸领域。突出重点,克服困难,用足用好出口 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合规的外贸政策工具,优先保障供应 链集中的重点地区以及外贸领域龙头企业、关键环节复工复 产,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要建立重点外贸企 业复工清单,综合考虑进出口规模、产业特征、订单紧急程 度、本地用工情况、地区防疫情况等,建立省市县三级重点 外贸企业复工清单,及时更新清单信息,摸清复工复产详实 情况。通过开设政策兑现绿色通道,加快有关部门和地方政 府出台的各项帮扶政策落地。
电子商务领域。要采取有效措施为电商复工复产 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着力解决好电商企业人员返岗的食宿出 行及企业在仓储、分拣、配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鼓励电商平 台企业充分发挥信息汇集、资源调配、异地协同、远程服务等 方面优势,为平台商户复工提供支持,适当降低平台商户的佣 金费率,提供小额信用贷款。鼓励电商企业推出社区拼购、多 天套餐、无人售货机、无接触配送等生活必需品销售新模式, 减少订购配送频次,降低直接接触风险,安全便利地保障消费 需求。(以上仅截取通知中外贸相关部分内容)
关于深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结合实际,京津两地联合推出第六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具体改革创新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单证办理
(一)精简报关随附单证。自2020年2月1日起,进口申报环节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单,出口申报环节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单、发票。
(二)取消或简化办理进出口许可证证明。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经营者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或备案回执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由政府内部联网核查。
(三)全面推广进出口许可证电子化。在取消118个进口许可证和全面实现进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基础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属于限制出口管理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联网核查。
(四)推行滞报金缴纳凭证电子化。自2020年1月17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缴纳进口货物滞报金后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自行打印版式《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五)推进口岸物流类单证无纸化。建设天津港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平台,4月底前实现船代、堆场以及用箱人之间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电子信息传输。推动提货单无纸化,引导国际班轮公司(船公司)试行电子提单和国际贸易相关方接受电子提单。
二、深化通关申报模式改革
(六)进一步推广进出口“提前申报”。完善“提前申报”容错机制,开通互联网“关企合作平台”,企业可线上办理“提前申报”报关差错复核业务,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提前申报”比例。
(七)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自2020年1月1日起,一般信用等级以上(含)的境内进口收货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对实际进境的货物采用“两步申报”,也可通过“掌上海关”APP开展非涉证、非涉检、非涉税货物的概要申报。有需求的企业可采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导入功能开展“两步申报”。
(八)建立两步申报容错机制。对“两步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属于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报关单位可以自相关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向海关申请复核。对申请内容符合上述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复核后予以更正,不需要报关单位再到现场提交纸本申请和相关说明材料。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为3个工作日,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九)对于免办3C认证证明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实行申报时“先声明、后验证”,可凭收货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办理申报手续,允许货物提离口岸至目的地后实施3C免办证明核查。
三、进一步优化监管方式
(十)合理优化查验指令设置,优化随机抽批和查验整体比例。对企业有紧急需要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优先实施查验和检疫处理,合理提高查验作业效率。
(十一)在京津两地口岸大力推广机检集中审像作业模式,扩大智能审图作业覆盖范围。
(十二)鼓励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对于主动报告存在违规情况的企业,经海关确认属于企业主动披露处置范围内的,可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漏缴税款,主动披露并补缴的,海关可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十三)扩大高级认证企业便利化措施。扩大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范围,降低对高级认证企业的布控率和查验率,实施高认企业专属协调员制度等,切实对企业在跨境贸易便利上给予精准支持。
(十四)推广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对仅实施商品检验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企业可直接提离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检测工作;在企业有紧急需要时,可优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
对涉及3C认证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将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四、提升港口作业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天津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北疆港区C段智能化集装箱码头项目建设,更新集装箱岸桥、场桥,进一步提升码头承载能力。完成北疆港区东突堤和东疆港区太平洋码头区域内封闭式查验场地建设,提供码头人工查验配套保障。充分发挥关港协同机制,依托在码头新建成的海关查验场区,推进顺势查验、嵌入式查验,降低时间成本。
(十六)加快天津港建设智能化集装箱码头。以无人集卡作为水平运输工具,通过高精地图和5G网络实现全面感知、泛在互联、车路协同,建设智能化集装箱码头。全面推广智能理货、无人驾驶电动集卡的规模化应用,加快运营管理智能化。
(十七)鼓励国际班轮公司(船公司)、船代公司在船舶抵港前放单,鼓励进口企业提前办理换单押箱手续。鼓励船公司提供出口舱位网上直销;鼓励出口企业积极采用网上直销模式订舱。
(十八)推广天津港进口“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模式,鼓励企业应用,全力保障进口货物“船边直提”作业时效。
五、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十九)自2019年12月16日起,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其他申报通道仅作为应急保障使用。
(二十)加快推进中国(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延伸覆盖至保税区、自贸区、京津两地口岸,拓展跨境贸易保险、空运快件等应用领域,增强综合服务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一站式”通关物流信息服务。
(二十一)推动京津两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监管信息、航班(船期)信息、港口物流、船代、货代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对碰,推进国际贸易与运输领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推动口岸“通关+物流”一体化服务联动,方便企业查询,增强进出口企业预期。
六、持续推进口岸提效降费
(二十二)优化阳光价格结构,实施天津港阳光价格3.0版,打造“一站式阳光价格+阳光服务+阳光效率”的“三阳服务”模式,综合提升港口作业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十三)加强宣传推广,扩大天津港阳光价格影响力和加盟店数量,鼓励支持北京货代企业加盟天津港“一站式阳光服务”,扩大阳光价格覆盖率。
(二十四)持续规范口岸收费。强化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依法查处强制收费、垄断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乱收费等行为,推动货代、报关等行业协会公布基本收费目录,明示基本服务收费价格,落实降费措施,切实降低边境合规成本。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商贸企业及外贸出口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稳定我省生活必需品市场正常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推动我省外贸运行健康稳定发展,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组织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及商贸企业按时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尽快恢复营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深入了解相关商贸企业(包括:批发市场、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等的防疫、人员、储备)及外贸出口企业情况,切实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疫情防控新情况、新问题,为企业正常复工复产创造有利条件。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商贸企业及外贸出口企业复工,充分满足我省居民必需品需求及稳定我省外贸运行。
二、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外贸出口企业及商贸企业自身特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复工企业的疫情防控专业指导,引导企业有序复工及防疫。建立健全防疫管理制度,企业要认真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对新入职人员进行严格筛查。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
三、协调指导企业做好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协调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复工企业口罩等防护物资的供给调配,指导复工企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以适应外贸出口企业及生活必需品供给企业复工需要。优先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复工,优先支持当地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复工,优先保障企业一线员工配备防护用品。
四、强化对复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出口企业及商贸企业的管理,建立复工企业管理台账,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状况、面临困难问题和政策建议,要及时掌握。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外贸出口企业及商贸企业复工情况请于2月12日前分别报我厅(外贸处、市场处)。
五、多措并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各级商务部门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研究出台金融财税、出口信保、通关便利化、用工保障及物资保障等方面扶持企业的政策措施,帮助外贸出口企业挖掘生产潜力,保质扩产。要采取措施,指导复工营业的商超、农贸市场、肉菜市场、药店、便利店等商贸企业做好货源采购、调运、配送、补货工作,切实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稳定,为确保我省经济稳定运行做出贡献。
申报指南:“稳外贸、共战疫”专属金融服务方案
浙江省商务厅联合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推出“稳外贸、共战疫”专属金融服务方案,加大对外贸企业等实体经济的融资支持。有关事项如下:
一、支持范围
对纳入以下范围的企业和项目,可以申请“稳外贸、共战疫”专属金融服务。
A.大型外贸企业。包括2019年进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型外贸企业,或2019年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贸企业。重点支持“订单+清单”系统内企业。
B.中小外贸企业。未达到大型外贸企业标准的中小外贸企业。重点支持“订单+清单”系统内企业。
C.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省政府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专项信贷资金支持。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设立100亿元专项信贷资金,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企业情况提供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等业务品种在内的一体化融资支持方案。
(二)专项贷款利率优惠。针对大型外贸企业,如为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存量客户确保新发放贷款融资利率低于上年平均水平,新客户参照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同类型客户中最高信用评级标准享受优惠利率;针对中小外贸企业,如为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存量客户确保新发放贷款融资利率低于上年平均水平,新客户享受专项优惠利率;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可享受特殊优惠利率支持。
(三)专项服务收费优惠。如为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新客户可同时享受账户开户费、企业网银使用费、手机银行使用费全免,跨境汇款、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手续费专项优惠,以及结售汇汇率专项优惠。
(四)专属绿色通道服务。开通授信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放款”,简化业务流程,提升审批效率;优化线上金融服务渠道,提供账户管理、银企对账、存款理财、汇款转账、跨境汇款、在线结汇、中银票e贴、在线单证、在线保函、报关即时通、在线供应链融资等线上综合服务方案。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省委“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与时间赛跑中赢得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主动权,积极稳妥实现全年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目标,把疫情对商务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健全疫情应对工作体系。在原有应对中美经贸摩擦专班基础上,增加应对疫情工作职能,进一步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外贸风险防范体系。各地商务系统要机制化整合全外贸链资源,建立当地商务部门牵头的专班制度和问题响应机制,系统化解决外贸全链条中出现的问题。推进“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系统迭代升级,为上线的外贸企业提供信保投保、在线退税、融资服务等全链条功能支持;建设政策服务模块,实现更便捷的惠企政策查询和政策兑现。定期发布外贸企业复工图,加强与疫情五色图的比对,精准提升外贸企业的员工到岗率、产能恢复率、订单履约率。
创新“拓市场”渠道保订单。全力实施“百日攻坚拓市场专项行动”。加大对企业参加我厅组织的自办展和重点展的支持力度。推广数字展会,对企业开展数字化营销给予支持。探索驻外商务代表处、海外浙商帮助外贸企业在所在地“云参展”和对接客户。做好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自贸协定的宣传推广,鼓励企业用好用足自贸协定优惠政策开拓新市场。对因疫情影响出运的货物,支持通过“义新欧”或空运加快运输。
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和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试点,打通供货商复工生产、国内仓储物流、国际物流支付等上下游关键环节。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开拓市场。支持地方申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支持实体市场线上平台发展,推动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创建国家级新型贸易示范区,探索适应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便利化监管机制。
积极扩大进口。加大对省防疫物资网上进口采购对接平台的支持,推动我省重点进口渠道与各地对接,稳妥有序做好紧缺防疫物资进口。扩大重点农产品进口,稳定市场有效供应。加快进口贴息政策的兑现。加大进口便利化政策的宣传力度,推动海关对生鲜、企业复工所需生产原料等实施优先查验、优先监测,减免疫情期间防疫物资进口检验检疫费用。(以上仅截取通知中外贸相关部分内容)
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的若干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为积极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各类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外贸企业的资金保障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简化业务审批程序;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外贸企业给予展期或续贷,并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贷款额度和延长货款期限等方式,支持外贸企业渡过难关。引导外贸企业用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50亿元应急贷款、法人银行机构300亿元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等优惠政策。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
二、加大外贸企业财税支持力度。对防疫物资出口转内供的外贸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申报税款困难的外贸企业,允许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贸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加快各级政府涉企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各类涉企资金及时拨付到外贸企业。
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贸企业保险赔付工作,进一步压缩定损与核赔时间。鼓励创新符合我省外贸企业特点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和模式,加大对产品出运前订单被取消的风险保障力度。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预付款承保力度,确保保费补助50%的政策执行到位。对通过地方统保平台投保的小微出口企业给予保费全额补助,不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四、加大防疫物资进口支持力度。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明确我省承担防疫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名单,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办理防疫物资进口相关业务,简化单证审核程序。鼓励海关等部门简化防疫物资进口监管程序,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多元化进口渠道。
五、加大外贸企业法律援助力度。加强国外贸易壁垒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警和帮扶工作。发挥省外经贸法律服务律师团作用,开展精准法律服务。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违约或订单取消的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支持外贸企业通过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六、加大外贸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外贸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及部分社会保险费。
七、支持外贸企业逐步有序复工。各地要指导外贸企业按要求有序复工,对经济贡献度较大、订单履行时间紧迫的重点出口企业,优先安排复工。各地要严格落实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对经确认复工的外贸企业落实专人驻点或巡回现场督促检查等各项防控措施。
八、统筹延续外贸企业参展政策。赴境外参加自办类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工程等展会并已支付相关费用,因疫情防控未能参展并无法退回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各地对本地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给予支持。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应用,对企业开展数字化营销给予支持,帮助企业多渠道开拓多元化市场。
九、减免防疫物资检验检疫费用。海关等口岸监管部门对防疫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和物资,要及时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对用于防疫的入境援赠设备和物资,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因防疫需要增加的人员安检和商品检测项目,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最大限度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十、健全稳外贸防风险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加快出台具体政策举措,强化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各地稳外贸防风险工作主体责任。全力实施“百日攻坚拓市场专项行动”,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抢订单拓市场。加快推进“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系统迭代升级,确保2020年一季度全省外贸企业填报率达到80%、预警响应率达到90%以上。
本意见自2020年2月10日起实施,至2020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