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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程序是指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局驳回其专利申请而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定程序。
复审本质上是一种救济程序,为挽救被审查员下发驳回决定的一种救济,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如何提出复审请求
在请求复审过程中,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
提出复审请求的准备工作 核对驳回决定使用的证据
主要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性。
由于驳回决定一般是通过与对比文件进行对比下发的,因此,作为证据的对比文件至关重要。
首先要明确证据的公开时间。
有时审查员采用的证据是网页证据,网页证据由于其网页资质、修改机制以及公开时间等原因,需要对其是否是公众所能获取、管理员是否能够修改,以及真实的公开时间等事项进行确定。
在网络上公开的论文、会议报道、外文期刊等,由于刊次、接收时间、发表时间的原因,也需要仔细核实其时间。例如某会议内部的交流论文,在网络上公布的时间,与会议举行时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这段时间差可能成为影响到该论文是否能作为对比文件的关键。
根据专利法第33条,修改过程应当不得超过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此外,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少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针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修改的权利要求未涉及驳回缺陷。
审查指南
为了尽可能保护发明人的利益,还要考虑保护范围是否过小等其他因素。
复审请求的常见理由 主要分为程序问题、新颖性问题和创造性问题。
请求原则:
审查员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文本。
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其经实质审查认定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的应予驳回情形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只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事实改变,就应当给申请人再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例如审查员并未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而是直接驳回。
新颖性问题的分析要点包括对比文件的公开时间、单独对比原则、技术领域是否接近、说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技术方案是否相同、预期效果是否相似、是否存在抵触申请等。
三步法最先要确定现有技术,有时会出现在审查过程中,最初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在后续审查或复审过程中,将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此,在撰写复审请求时,可将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纳入进行审查的情形。
在撰写过程中,需要分析驳回决定中使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申请的实质差异、区别特征是否存在遗漏、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是否相同、技术启示认定是否合适,并阐述论证本申请取得了优异的效果,因此具有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