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震惊,丰邦事件,不敢揣摩背后到底有多大既得利益群体,但是看到这份公告我都惊呆了。义乌这个调解委员会,我不清楚他是什么建制和级别。但是怎么能说出如此霸道,无耻,流氓的话,真的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我特意去搜索了一下这个机构,没有太多信息,现在剪切一些片段给诸位分析下。
第一个点:
此委员会的结构组成可见,跟跨境电商不能说卖家毫无关系,起码不是强关联。矛盾双方的卖家方,没看到以跨境电商卖家在此委员会中有代表方,反倒是代表物流的物流协会在其中。我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人大委员会的组成,还要代表各方利益的人大代表组成,来代表各方的利益得到均衡,那么这个组织的服务对象,广大卖家的公平性如何得到保证?这个我的第一个质疑点。
第二三个点:
涉事对象明确写明,明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涉及港澳台、外商合资合伙企业的民商事纠纷,。那么请问此次事件中,涉事双方丰邦是外资企业还是受害商户是外国人?我个人认为,本机构对适用主体管辖完全是错误的。
第四个点:
法院经当事人同意,此处圈重点,要考。
据我现在所接触的受害方委托人表示,他们并未同意授权给这个所谓的委员会来进行调解,那么这个委员会为何越俎代庖的来做这个吃力不落好的事?中国有句话叫做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我是认可老祖宗的智慧的,只是此处此委员会算不算献殷勤,其中奥妙我是没想明白,诸位聪明的小伙伴来探讨下吧。
第五点:
如调解未果的,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好的,这里清楚的规定,此委员会的工作权限,仅限于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辖区法院立案进行下一步工作。
那么为何在盖着红头公章的白纸上,写出如此霸气侧漏的话?
我在这里给大家引用下法条,大家来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此处把妇女改为此次货主,念下,看通顺不。货主心声,我让你调解(cao)了吗?没有呀,那你凭什么调解(cao)我,是不是强行违背我意志给我发生关系。
别急,还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1]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三天不给钱,你的货就要遗弃掉,此处请问,丰邦(weiyuanhui),您是哪颗葱,凭什么强行要钱不成您就毁坏我的财物,你丰邦拿我货去赚运费就够了,你凭什么强行灭失我的货物所有权?
其实针对此事件,相关援引法条很多,不在这里卖文嚼字了,按照一个跨境行业涉外法务人,我认为起码有行政不作为,经济纠纷,合同欺诈,勒索,等各种情节在里面。
但是遗憾的事,到现在为止,据涉事货主说,此案义乌当地没有律师愿意接,所以找到了我们深圳这边。不想揣测当地政府到底为什么会如此暧昧的处理态度,但是请各位货主相信,共产党的天下,还是有道理可以讲的,习大大强调的依法治国,请大家一定要有信心,相信我们党和政府,一定要合法,合规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的涉事元凶,丰邦必须承担他的责任,包含最终相关机关认定的包含不限于经济和刑事责任。眼下最紧要的是应该申请相关部门审计丰邦涉案钱款去向流水和最终受益人关系,和交代清楚货主的货物归属以及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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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之间,朋友圈广泛流传一张A4纸的图片,上面写着浙江丰邦应收款只有300万,可是应付款却有1200万,亏空900万,56个集装箱被海外仓和上有庄家扣货,该公司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业务员联系客户,要客户凑足这900万来赎货。
说实话,当时看到这个方案,我觉得这家公司的方案,挺搞笑的,欠了钱,不筹钱,直接要客户出钱。当时也只是一笑,我们也就没有去追这些热点了,因为人云亦云,真实的情况你也不是很清楚,就不随意发表评论。 但是今天看到义乌国际货运物流协会发出的一个解决方案,真的是在行业炸了锅。
纵观整个事件,我们有诸多疑问:
1. 该物流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虽然是认缴,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1000万内的亏损,应该是股东一起来承担,该物流公司老板或者股东,在事情发生之后,或者公司的股东有没有筹集资金,是否真的没有任何资产可以来处理,只能由卖家掏钱来赎货。
2. 头程货代公司出具盖公章的借条,其实卖家们拿着这个借条,在实际的情况中,大概率80%是一张废纸。就算他个人签借条,都不一定最后能够拿到钱。
3. 头程公司承诺兜底,其信用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卖家当中已经破产,他凭什么兜底,义乌的这个委员会是基于什么样的逻辑和情况下,相信这个承诺,是他们有抵押物还是委员会来做这个担保?
4. 最大的BUG,是在卖家3天内不转款,就视为弃权,这从法律上来说,几乎是不成立的,卖家3天不转款,难道他的物权就凭空灭失了吗?他们和丰邦之间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就消失了吗?卖家为什么不能主张自己的货权,而仅仅是不转款就没货,而且最后货没了,还需要后果自负?法理何在?
我们能理解调解委员会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快刀斩乱麻,卖家的投诉和舆论的发酵,在一定程度上给当地政府形成压力,但是解决问题,还是需要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下,厘清事实,实现双赢,但从这个方案来说,卖家并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他们只是付出了代价,拿到了他们本来就应该拿到的货,而这个肇事者,似乎没有太大的损伤,正如今天一位法律人在和我讨论这个事情的时候,说到这个事情不是简单的运输合同纠纷,而是涉及到诈骗的刑事案件了,但是最后却以这种方式收场。
“4.15丰邦事件”影响重大,义乌市政府也希望维护自己长期以来营造的营商环境,这个当年靠小商品走红,走在中国外贸前沿的这个城市,以其敢闯敢拼闻名的城市,在新的时代,更需要的是夯实新的商业文明,过去的商业逻辑在发生改变,现在大家想到义乌的印象,基本上是几个标签,小商品、外国人多、价格低。
在其他行业我们不知道,在物流行业,全宇宙最低的FBA海派价格,都在这里产生,这几年发生在物流圈的事情,义乌几乎都没有脱离过聚焦点。
一个城市的商业文明的建立,需要长期的过程,但是如果土壤没有改变,物流行业的下一个热点,我们预测还是会在这里产生。
而且这个处理方式,传递了一个不好的信号:你只管在前面造,后面有卖家来买单。
如果真是这样,行业的潘多拉魔盒被打开,将会有更多的受害者,关键是,打开了的魔盒,谁负责盖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