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企业探讨应对俄罗斯强制电子标签政策实施后解决方案
在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时,关注其成分是否涉及濒危物种是进口前必须的步骤。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为标准,当进口商品内含有濒危物种成分的,在申报前应及时提出,并出示相关《野生动植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或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划重点:
通过监管方式1210保税进口模式向海关申报时要注意商品的品名、税号、原产地、启运地等内容是否如实申报。
如果出现申报不实的情况影响海关统计,将按照《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受到处罚。
当进口的产品中含有濒危物种成分,例如: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附录中的物种,这时就需要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不具备相关许可证将会受到海关处罚。
政策链接: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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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第二十五条:“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第三条:“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中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进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商品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首页(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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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简介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
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已有缔约方共183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政府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CTES,并于1981年4月8日正式生效,成为第63个加入CTES组织的国家。
宗旨
CITES是通过国际合作,保护濒危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各缔约国履行CTES的具体做法是,通过签发、核查许可证或证明书,控制C|TES附录所列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防止因过度的国际贸易和开发利用而危及濒危物种在自然界的生存避免其灭绝。
物种划分
依据物种保护程度的需要,CITES将其列入三个附录。
附录Ⅰ: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商业性国际贸易被禁止。
附录Ⅱ:尚未濒临灭绝,允许其国际贸易但受到控制。
附录Ⅲ:某一缔约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缔约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现行附录物种总数达到了约34000种,其中动物约5000种,植物约29000种。中国有超过2000个物种被列入附录。
我国采取物种分级及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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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指南
目前,根据海关总署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要求,目前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主要涉及3种许可证明:
1.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货物属于CITES公约限制范围,无论归类是否属于《商品目录》,进出口时都必须提供的证明,申办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国允许进出口证明):货物归类属于《商品目录》,不属于CITES公约限制物种,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允许出口以及对台贸易证明。
3.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物种证明):货物归类属于《商品目录》,但不属于CITES公约限制范围,且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用于证明其具体物种不属于管制物种,允许进出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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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http://www.customs.gov.cn/
2. 野生动植物保护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http://www.forestry.gov.cn/dzws.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
http://www.cites.org.cn/
(来源:海关发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