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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形态与种类分为两种:传统商标与非传统商标。
1、传统商标(平面商标)
指以平面形式呈现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等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2、非传统商标
任何足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标识皆可为本法保护之客体,非传统商标自不以法条所例示之颜色、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声音商标为限,其他依嗅觉、触觉、味觉等可感知之标识,在符合商标法识别性规定时,皆有可能申请注册商标,进而受到本法之保护。惟前题是商标图样应以清楚、明确、完整、客观、持久及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
- 立体商标:指三度空间具有长、宽、高所形成之立体形状,并能使相关消费者藉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之标识。
- 颜色商标:指单纯以颜色本身作为标识的情形,可以是单一颜色或数颜色的组合,而且该单一颜色或颜色组合本身已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 声音商标:指单纯以声音本身作为标识的情形,系以听觉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方法,声音商标可以是音乐性质的商标,也可能是非音乐性质的声音,而且该声音本身已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 动态商标:指连续变化的动态影像,而且该动态影像本身已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动态商标所欲保护者,为该动态影像所产生整体的商业印象。
- 全像图商标:指以全像图作为标识的情形,而且该全像图本身已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全像图是利用在一张底片上同时储存多张影像的技术(全像术),可以呈现出立体影像,可以是数个画面,或只是一个画面,而依观察角度不同,有虹彩变化的情形。
- 连续图案商标:指以连续性重复出现的图案,延伸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提供服务有关的物品或是服务场所等客体之全部或部分表面,且该连续图案本身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 气味商标:气味商标与声音商标同,皆属非视觉可感知的商标型态,惟气味商标不像声音商标,可存载声音于电子载体,以辅助审查并明确公告其权利内涵,惟气味商标图样可以是该气味之文字说明,亦即,应以商标描述作为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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