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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2021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2021年3月18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
01 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2018年11月,商务部等六部门出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在北京等37个城市试点运行。2020年进一步扩大至86个城市及海南全岛。此次再扩大试点范围,体现了国家对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支持。
解读
02 明确开展网购保税进口(1210)业务的程序
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一是明确了今后相关城市(区域)开展“网购保税进口 1210模式”的程序。二是明确扩大“网购保税进口 1210模式”适用范围。在此之前,只有跨境电商零售试点城市(86个试点城市+海南全岛)才能开展“网购保税进口 1210模式”,而非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只能开展“网购保税进口A 1239模式”。此次试点扩大之后,新纳入的城市(区域)将适用“网购保税进口 1210模式”,前期非试点城市开展的“1239模式”也将会全面被“1210模式”所取代。
相对“1239模式”,“1210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进口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的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解读
03 落实各试点城市主体责任
各试点城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
486号文指出,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工作责任主体。此次,39号文再一次强调了各试点城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解读
04 确保监管安排连续稳定
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顺利推进,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486号文指出,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和不得进行“二次销售”。此次,39号文再一次进行了强调和明确。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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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