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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银行结算方式有9种:
一、商业汇票
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纸质商业汇票最长期限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期限为1年。
1.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1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按承兑人划分,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4.特点:
(1)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只适用于企业之间由于先发货后收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2)使用对象相对较少。使用对象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
(3)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
(4)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二、银行汇票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1.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又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款项的票据;
2.适用: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三、银行本票
单位或个人,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可背书,单位不予签发现金本票。
1.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凭以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的一种票据;
2.适用:银行本票适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3.分类:按照金额是否固定可以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四、支票
银行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适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银行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普通支票。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一般为同城支付;
2.分类:现金支票,只能提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既可以用来支付现金,也可以用来转账;
企业需要从银行账户提取现金的话,就填写一张现金支票,递交到开户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取现金给你;企业需要给往来单位付款的话,可以填写一张转账支票,递交到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将款项划拨给收款账户。
五、汇兑
指企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分类:信汇和电汇。
适用范围广,手续简便易行,灵活方便,因而是目前一种应用极为广泛的结算方式。
六、委托收款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
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水电费、邮电费、煤气费、公房租金等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无论是在同城还是异地?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七、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适用于有合法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要求: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八、信用证
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九、信用卡
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公司卡的发行对象为各类工商企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国家党政机关、部队、团体等法人组织。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结算和支取现金。
银行结算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交易形式,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
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作为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客户委托银行把钱转给谁,银行就把钱进谁的账。
银行维护开户单位存款的自主支配权,谁的钱就由谁来自主支配使用。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各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银行不垫款。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负责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到收款单位账户,不给任何单位垫支款项。因为银行给其他单位垫支款项,事实上已不属于结算范围,面属于信贷范畴,会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
因此《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不垫款。付款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能用自己的存款余额支付其他单位款项,收款单位也只能在款项已经银行办妥收款手续,进入本单位账户后才能支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