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被跟卖真的太太太烦人了!
作者:靳阳、宋宇凡
2021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这是今年跨境电商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政策文件。
该《通知》的最大亮点无疑是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新纳入试点的地区经营者也可以享受免于许可、注册或备案的政策红利。但在享受政策红利时,决不能在合规经营上掉以轻心,此文件再一次明确了严格落实监管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性,特别强调各试点城市监管部门及时查处二次销售的违规行为。“关法通”再次带您解读跨境电商进口新政,助您把握政策机遇,防范法律风险。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品
二次销售即触碰红线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品二次销售即触碰红线”的规定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初期既有,2013年《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科函〔2013〕59号)规定:进口商品范围为“个人生活消费品”,购买金额和数量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随后的文件一直延续这条原则性规定,直到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明文规定禁止二次销售行为,明确了这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红线。
之所以会有这条红线,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的本质和出发点密不可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作为此类消费行为的发起人和最终受益人—消费者,决不能兼具盈利目的,否则就背离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享受更低税率的政策初衷。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少征税让利于国内消费者,进而达到扩大对外贸易,拉动国内消费需求的效果,此项利好政策决不能被偷逃税款的不法分子利用。
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二次销售
跨境电商进口葡萄酒,逃税182万余元
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与深圳市前海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合谋,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红酒由该进口公司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入境,并在境内销售。涉及法国卡思黛乐、澳洲誉嘉、奔富等24个品牌葡萄酒,共计306751支。经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822910.84元。
据悉,该进出口公司进口葡萄酒共有两个进货渠道。一个是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文锦渡口岸进口,进口税率是48.2%;另外一个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口,进口税率是25%,并收取每瓶葡萄酒1-7元不等的操作费。跨境电商平台是B2C,主要是销售给境内个人消费者,所以税率低。但是该进出口公司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葡萄酒并未销售给境内的个人消费者,而销售给国内经销商,从中赚取了23%的税率差。
最终该进出口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此,“关法通”希望外贸从业者引以为戒,不要在跨境电商上尝试赚取不正当利润。
跨境电商经营中的走私风险防范
在企业经营中,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作为跨境电商行业的经营者和参与者,尤其应当注意走私风险的防范。
杜绝二次销售、如实申报价格是底线。
作为跨境电商经营者,首要应当保证两点:
第一、应确保销售对象是购买后自用的消费者,而非会进行二次销售的商家。
第二、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应是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价格必须真实、完整。
这两点是跨境电商经营中的底线,切勿违反。
企业经营,合规先行。
目前国家大力支持跨境电商发展,连续出台提高交易限额、调整商品清单、扩大试点范围等多项实质利好政策。建议跨境电商企业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适用范围,结合企业发展目标,提高自身守法合规水平,牢记合规优先,不要贪图一时的方便或利润。如果企业自身没有专业人员、力量,可以考虑聘请外部专业团队协助进行风险审查、控制和处理。
配合调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如企业在经营行为中存在不合规行为,建议在海关稽查、缉私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披露,争取从轻、减轻情节;必要时尽早寻求专业海关法领域律师的支持,不仅可以在“黄金37 天”内采取最佳行动配合缉私部门调查,并结合案情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取保候审,更可以在与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沟通过程中,结合海关业务专业知识提出更有针对性、更容易被采纳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