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表达形式丰富多彩,但并非所有表达形式都可以成为受保护的作品。如果不熟悉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就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为形式表现的作品。1.文字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其范围要比文学作品广。比如没有上升到“文学”的水准,但有独创性的文字组合仍然是文学作品,如产品说明书、理工科方面的学术论文等。2. 文字作品不仅包括我们平时所熟悉的以文字包括汉字、英文等写成的作品,还包括以数字、符号表示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文字作品的表达首先是具体的文字组合。但对于小说、戏剧等具有情节的文学作品而言,其表达不仅包括文字组合,还包括清洁。
亦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创作口述作品与以口头表演作品完全不同。在以演说等口述方式创作作品之前,作品并不存在,而是在演说等活动中才被创作出来的。如果演说、授课、法庭辩论基本上是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讲稿来宣讲的,则有独创性的讲稿属于文字作品,而按照讲稿需要进行宣传只是对文字作品的表演。宣讲者并没有创作出新的作品,不是作品的作者,只是他人作品的表演者;共享有的也不是狭义著作权而只是表演权。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列举了“演说、授课、法庭辩论”这三种典型的口述作品,这种例举并非多余。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都必须符合独创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