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作品才具备“独创性”呢?因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中的“独”是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是劳动者独立完成的,并非抄袭的结果。劳动成果在两种情况下符合“独创性”中的“独”的要求:(只要是独立努力的成果,及时碰巧与他人的劳动成果一模一样,也仍然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局哟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2.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在创作,而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有太过细微的差异,该差异部分仍然符合“独创性”中的“独”的要求。如果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作的劳动成果与原作品只见过于相似,以至于缺乏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那么这种劳动成果就不符合“独创性”中的“独”。而只能被称为原作品的“复制件”,一切相关的劳动行为也只能是“复制”,行为而非“创作”行为。“独”是对表达的要求,即能够成为作品的表达是独立形成的,而非源自他人。如果说前人的表达已经客观存在,另一人通过独立的艰苦努力再现或还原了相同的表达,并不符合“独”的要求。也就是说,仅仅是自己动手”,还不一定能形成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