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我国的专利类型分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三种。而化妆品专利属于发明专利。
最近,某品牌的化妆品公司来找特讯帮他们新研发的护肤品申请相关专利。于是提交给我司一份关于新研发的护肤品的技术交底书。(技术交底书是申请人提供给专利代理人的技术资料,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书的书面材料,该技术资料是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的依据。)
该化妆品公司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已写明了新研发的护肤品的配方、该护肤品的制备方法以及该护肤品的功效,但是缺乏该护肤品的功效的验证试验。一般来说,虽然化妆品公司想要保护的是新研发的护肤品的配方与制备该护肤品的方法,但像化妆品这类化学产品的专利申请都需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清楚地记载该化学产品的功效的试验结果。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化学类专利的实施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试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该化妆品公司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由于缺乏相应护肤品的功效的试验结果,并不能证实所保护的护肤品配方有相应的功效。若是申请文件中缺乏相应的功效试验,后续较大可能会收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关于化学产品使用效果的充分公开,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有关化学产品的使用效果,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使用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所以,像上述的新研发的护肤品的申请是必须提供实现护肤品相应功效的试验结果以使得该申请公开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