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代理人,我们可能经常被问道“这个国家的商标注册程序是怎样的”?作为申请人,可能也想知道“我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会经历怎样的注册流程,什么时候可以知道审查结果,什么时候可以收到注册证书”。为此梳理了全球典型的六种商标注册程序,希望能对各位代理人和申请人有所帮助。一、形审-实审-公告-注册中国是典型的实行“形审-实审-公告-注册”商标程序的国家。商标申请提交后,商标局首先对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商标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描述是否规范,分类是否准确等。形式审查通过后,商标局则继续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绝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以及“相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权利是否构成冲突。实质审查通过后,商标局会对商标进行为期3个月的“初审公告”,在公告期间,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在先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其它利益相关方,有维护其权益的机会,以避免和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争议。若公告期间未收到异议申请,商标局将在公告期结束后对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除中国外,也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实行相同或类似的注册程序。如,香港、澳门、韩国、新加坡、美国、加拿大、南非、沙特、阿联酋等。值得一提的是,澳门虽然实行类似的注册程序却有所不同。澳门在形式审查通过后,官方即对申请商标进行为期2个月的申请公告,在申请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公告结束后,官方将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结束后,官方则再次对申请商标进行为期1个月的批给(注册)公告。在批给(注册)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向法院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批给(注册)公告结束后,官方再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因此,澳门实际上要经历两个公告阶段。二、形审-实审-注册-公告日本是典型的实行“形审-实审-注册-公告”商标程序的国家,商标在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直接被核准注册。并在注册后再进行为期2个月的公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此期间对商标提出异议申请。除日本外,台湾也实行同样的注册程序。三、形审-公告-注册VS形审-注册-公告世界上也有一部分国家是没有“实质审查”程序的。也就是说,商标在通过形式审查后,官方即对商标予以公告。公告期若无人提出异议,则官方将在公告期结束后对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欧洲有很多国家实行这样的商标注册程序,其中尤其以欧盟为代表。除欧盟外,英国、法国、西班牙、摩洛哥、突尼斯等国家也实行相同/类似的注册程序。欧洲也有些国家和上述国家一样无实质审查程序,但这些国家的商标在经过形式审查后通常直接被核准注册,在注册后再进行公告。如瑞士、挪威、德国等。因此,这些国家通常可以很快取得注册证书,更方便申请人早日合法使用商标。四、形审-公告-实审-注册南美大部分国家实行“形审-公告-实审-注册”商标程序,如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巴西、阿根廷、智利、巴拉圭、乌拉圭。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公告期,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如无人提出异议,则官方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实质审查后,则商标核准注册。此商标制度可以节约成本、减轻审查工作、加快商标注册程序、缩短注册时间。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南美国家商标制度有其共同点:属于权利人本位主义,加重权利人关注其自身权利。如果权利人不主动对在后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官方可能认为商标不近似而对在后公告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因此,对于南美国家商标申请,进行商标监测还是有一定的必要性。五、形审-实审-注册(无公告/异议程序)在前面四种商标程序中,无论商标是先实审后公告或是先公告后实审,都有公告/异议程序,但也有部分国家实行“形审-实审-注册”的商标程序,没有公告/异议程序。这些国家中,尤其以俄罗斯为代表。除俄罗斯外,中亚的许多国家也实行同样的程序,如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虽然这些国家没有异议程序,但利益相关方可以在整个审查期间向商标局提交反对函及其证据材料,以提醒审查员注意所申请的商标不符合注册要求从而驳回申请商标,也可以在商标注册后基于特定理由对商标提撤销或无效。六、刊登制目前世界上还有少部分国家无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国内无官方的商标注册程序。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以及警示他人不要侵犯已有的商标权利,可以在当地的官方报纸或者其它媒体上进行刊登警示,若后期商标在当地出现侵权的现象,商标所有人可以拿刊登的证明文件当作一份有利的证据进行商标的维权。常见的采用刊登制的国家有: l缅甸:建议3年刊登一次(缅甸新商标法尚未颁布实施)
l东帝汶:建议每2年刊登一次
l索马里兰:建议3年刊登一次
l厄立特里亚:建议2年刊登一次
l马尔代夫:建议每2年刊登一次
了解各国商标注册程序方能更好地进行商标布局。对于没有实审程序和公告程序置于实审程序之前的国家,申请人需要做好商标监测工作来及时维护自身的商标权利。同时,也可以根据各国的商标注册程序选择最有利和最有效的注册/维权方案。
引用文献:纪明明.南美国家商标制度特点【J】. 2012【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