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近期违规解读,最新案例分享(下篇)
2021年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最早于1991年7月22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自1991年9月1日实施。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二是完善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三是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前两个方面是对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做了重大变革,将原来归属于行政机关的企业名称管理权放权给企业,同时对企业制定名称设置了基本规定。第二个方面的“完善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在外延上属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一部分,是对企业自主申报名称过程中的企业命名的基本规范做出规定。可以认为,这一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修改主要地就是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这个制度具体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废除了企业名称预核准制度。按照修订前的企业名称登记规定,企业名称的设立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核准,由工商机关对企业名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发给《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企业凭《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申请设立企业。这次修订后,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凭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第17条详细规定了企业自主确定名称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第11条规定了企业名称不得有的九种情形:“(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17条规定不得有的三种情形:“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以上两部分内容构成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企业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第17条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自己的名称,无需办理名称预核准和取得《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即可向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这次修订的另一个方面是建立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根据该规定,享有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权的机构是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争议的双方是申报或使用了名称的企业和认为该企业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民事主体。
如果一个企业认为另一个企业的名称存在如下四种情形的,可以要求主管机关予以处理:(一)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二)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三)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四)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主管机关处理的方式包括:(一)对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予以处理;(三)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四)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五)将违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六)违规企业变更名称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此外,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主管机关还可以对违规企业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如企业名称争议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可以:(一)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二)判令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三)判令侵权企业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四)判令侵权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五)判令侵权企业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以上是即将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我们会整理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新旧对照版,供大家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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