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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熊哥今天给大家讲讲外贸信用证业务项下偶尔发生的问题,这个问题虽然不经常发生,但是一旦发生就得大问题,你知道如何解决吗?
UCP600第35条规定:如果指定议付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议付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给指定议付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议付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如果单据寄丢了,开证行还必须得付款,如果指定议付银行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寄单指示做,比如信用证要求分两次寄送,但是议付行却一次寄送,则开证行没有责任。
信用证的单据邮寄方式分为两次寄送是正常的条款,通常信用证都是要求分两次邮寄单据,主要是为了避免一批邮寄单据,一旦邮寄途中丢失了,那全部单据就都没了,那就根本没有办法补救了。
见下图信用证实例截图,见划红线的条款:
上图开证行要求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分两批寄送,第一批单证用DHL快快寄送,第二批用挂号航空信寄送。
所以,一般分两次邮寄就是将提单在第一次邮寄中只放一份正本,在第二次邮寄中放两份正本,这样就可以保证两次邮寄不可能两次都丢失,这样不会全部丢失单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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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议付的情况下,如果受益人已经向议付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项下的单证,经过议付行单证审核,并已经议付。但是议付行在7个工作日内给开证银行寄送单证的过程中,该单证丢失,但这并非议付行的过错,可是开证行却拒绝付款。此时议付行的损失该由开证行来赔偿么?
所谓议付也就是议付行先垫付货款给受益人的意思
通常议付是可以被议付银行追索的---追索的前提条件是如果开证行以单证不符而拒付款的情形下.从交单的过程上来说,受益人---议付行---开证行,现在因议付行的问题而致使单据的丢失,
但受益人已经完成相关义务,所以全部责任应由议付行自行承担.但议付行现在无权对受益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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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虽然单据丢失了,但货物还是按时到达目的地的.而且受益人还需要向船公司说明并申请新的目的港提货方式比如改电放.或者重新出提单等待.
受益人为了补救能做的就是重新交单,同时让客户改证,否则议付行岂会甘心他们的损失,而且 客户也不可能在开证行付款,何况他付给谁,因为议付单据都丢了!
更何况,如果装货物的货柜到达目的港太久,那会有很多麻烦的,当地海关对就不提货的规定,集装箱滞期费,仓储费,等等,很多麻烦.
总之,赶紧重新制单,加紧和船公司联系重新出提单(这个更麻烦,这里不多说)客户是否同意改证,等等, 这样既帮了客户可以按时提货也帮了议付行可以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需要提醒一点:小心议付行使诈.最好是与议付行写个协议,说明因为议付行由于寄单丢失,为了帮助议付行,受益人协助议付行重新出单据,一切风险由议付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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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 600 对于电传快递的免责条款:
银行对由于任何电文、信函或单据在传递中发生延误及/或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对于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它差错,概不负责。
银行对专门性术语的翻译及/或解释上的差错,也不负责,银行保留将信用证条款原文照转而不翻译的权利。
所以银行是不承担责任的。而信用证业务的委托人是开证人和受益人,所以最终是由开证人或受益人的一方承担责任。
但责任的划分在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否解除。如果付款责任解除则由受益人承担责任,而如果是付款责任未解除,则是开证人承担责任。
如果是提单遗失的话,通常采取的办法是要求船公司再重制正本提单四份(这和丢失的3分正本有区别,免得捡到提单的人去冒充提货),并且告诉货代要见四份正本提单才能放货。
当然,船公司重出提单要受益人出保函,交费用,等等,很麻烦,但是没办法,必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