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降了!亚欧、跨太、南美……中国出口航线运价全线下跌!空箱短缺、码头拥堵依然严峻!
你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回到私人账户的人民币是否合规?
最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意见征求稿的发布,对于从去年开始的跨境电商财税合规的讨论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谈资。当然现在对于大部分的跨境电商卖家来说,货正常卖钱正常收。并且这个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给予大家一年的调整时间。
我们也没必要去故意制造恐慌和危言耸听,但是我们可以就跨境支付的政策这几年的变化来给大家更多的启示。眼看就要上市的巨无霸不也叫停了吗,对于金融监管以及出口收汇的监管难道不会有严格执行条例的那天?
1.定性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起步阶段(2007-2015年)
初期根据汇综发〔2013〕5号文件,决定在上海,北京,杭州,深圳,重庆五个城市现行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你也会看到目前的收款公司也都是注册在这几个城市。
汇综发〔2015〕7号提到的跨境电商支付试点主要是跨境代收业务和跨境代付业务。代付业务和我们的出口业务不相关,跨境代收业务就是我们说的收单业务,这个收单业务明确说明的是境内商户通过国际性的电子商务信息平台联系国外的买家并出售商品,支付机构集中代境内商户收汇,并根据境内商户结算币种的选择,向其支付外汇或者代理结汇并支付人民币。这个业务就是我们现在使用的所有收款公司所遵循的法规条例,正因为有了这条我们才可以安心的收人民币而没有人来问你问题。
并且试点政策是由明确的相关政策,尽管是突破了当时的外汇管理规定,具体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用户实名制管理要求。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用户仅限境内个人和境内机构,采取实名认证制,严格审核用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核验用户银行支付账户开户人信息与客户身份信息的一致性。
真实交易背景要求
支付机构只能对真实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货物贸易及部分服务贸易)提供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不得开展无交易背景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和结售汇业务。
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要求
支付机构必须在境内合作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跨境代收/代付业务,且须对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进行严格区分,不得混用。
逐笔还原申报要求
在跨境收付和结售汇环节,支付机构必须向合作银行提供逐笔交易信息,银行则须据此以交易主体名义进行跨境收支和结售汇信息的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汇率标价要求
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结汇及购汇业务时,必须按照银行汇率直接向客户标价,不得自行变动汇率价格;对支付过程中的手续费、交易退款涉及的汇兑损益分担等,应与客户事先达成协议。
风险控制要求
支付机构需要按照交易性质,审核客户身份以及每笔交易的真实性,并留存明细材料备查;同时,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总量报告,并对每月累计交易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提交累计高额支付报告。
2.调控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推广阶段(2015-2019)
这几年也是大部分大卖家蓬勃发展的时间段,各种支付收款公司纷纷出现。汇综发〔2015〕7号的文件(废止)中进一步放宽了到了全国范围,并且对于很多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当然也有收紧的部分:7号文规定了支付机构需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才能获得试点资格(定位于贸易的范畴)。同时要求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另外,外管局会对试点业务开展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管理范围属于外管局)。
3.规范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规范阶段(2019-至今)
随着几年的试点摸索,以及国家对于非法换汇的严厉打击,大部分的都会汇集到支付机构的收款渠道和分发渠道来,这几年他们的业务也越做越大。
在2019年,废止了前文提到的7号文,印发汇综发〔2019〕13号文,相较于7号文,有以下的变化:
进一步强调支付机构的名录登记;
明确了支付机构外汇人员的配备要求;
强调了银行重视合规性审核要求,银行要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了备付金账户的管理要求。
可以看到对于支付机构的管理和要求越来越严格,要杜绝来路不明的钱进来是这时候重要的考核点。
4.收紧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政策收紧
2020年有一个更重要的文件印发《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在这有另外的背景,就是2020年1月1号开始,9610的核定征收正式开始执行。你的钱收进来了,收进来的钱是干啥的?
这个文件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要求,放宽的是贸易新业态(跨境电商有了自己的政策上的定义和越来越多的海关编码,国家对于这种业务的认知越来越深刻)的外汇政策。到这个文件,你的收款已经和你的贸易业务挂上了钩。
从最初的政策要求和表述根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可以看到的是不断的收紧和外汇流入的贸易性质越来越明确。2020年的9610核定征收以及9710/9810代码的出现和监管要求说明国家对于跨境电商这种业务形态有了深刻的了解,对于如何收税也有了大体的思路和想法。
说白了,你通过收款平台收回来的钱是收款平台拿你的数据帮你去申报了,不代表没申报。具体你是怎么报关出口的还没人管你,你的税是怎么交的也没人管你,当然企业所得税是小钱,老板们花的钱可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这是税收管理的终极目标。
最近刚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对于这几年政策的管理沉淀,对于很多细节有了明确的要求:
1. 对于资金安全,要求了支付机构的备付金,明确了明码标价,要符合跨境人民币业务及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必须具备牌照。
2. 要求必须实名和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帐号,错名提款估计没了。必须向清算机构报送完整的交易信息,交易信息会不会就是通关信息?
综上,国家对于出口的支持是力度很大的,这也是中国增长的三驾马车。但是不是意味着一直可以享受因为不了解业务形态而形成的灰色区域的利润。
国家从严管,到放宽,再到各种疏导政策的出台最后还是要回归到严管。其必经的也是最后一道关隘,是税务。
税务政策改进是跨境电商财税合规改革的最后一块拼图。但囿于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这部分不在我们今日的讨论范围内,我们所有的分析,都是在讨论和预测我们的跨境电商外汇管制问题。
参考政策文件:
[1]汇综发[201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2]汇发[2015]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3]汇发[2019]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4]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修订稿
[5]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6]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