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改后,年终奖是“单独计算”还是“合并计税”更实惠呢?
外观专利可以维护公司产品的美学设计,外观专利在使用上很多公司还不是很清楚具体是如何维护公司的独特产品,下面小编带领大家回顾一个关于宿迁市洋河镇名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观专利侵权的纠纷,帮助大家提高在外观设计保护的意识。以下文件都可以在网络公开文件中查询到并附带资源来源连接,并不涉及侵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查询“(2017)苏民终1252号”的案件号,我们可以查询到“宿迁市洋河镇名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海玛特超市(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文件,文件中写明苏酒集团认为:江苏宿迁市洋酒名窖酒业有限公司侵犯了苏酒集团的外观专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本次纠纷以二审江苏高院认定江苏宿迁市洋酒名窖酒业有限公司侵犯了苏酒集团的外观专利,赔偿苏酒集团10万元,作为最终结果。
图一 图二
在本次纠纷中涉及外观专利的申请号为:CN201130328148.5,均可以在各类公开网站中查询得到,小编下面摘取出申请外观专利六视图的主视图(图1)和涉案的“蓝色至尊至尊壹号”酒瓶图(图2)。可以看出两者的差别就在于专利公布的中心绿色标签为“绵柔蘇酒”而侵权产品中心绿色标签为“御侍用酒”,那这两点小差别能构成外观的抗辩吗?
答案是不能,因为整个外观近似的评价标准是一般消费者能否区别出两者的差别,如果不能区别出则构成相似侵权,单纯更改部分小特征并不能脱离整个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
这并不是说不能借鉴同行的外观,而是需要在外观形状、色彩、功能布局上进行调整,使得消费者能明显区别出两者的外观差别,这里重点要强调的:细微改动并不能离开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
由此看来,外观专利还是能很好的保护产品的美学设计的,小编就带各位看官姥爷回顾至此,更多具体细节可以在上述链接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