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解读丨肯尼亚不容错过的电商市场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12月26日 青财源[2018]4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决策部署,完善股东股权交易税源管理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人股权转让税源管理 对企业法人持有的股权发生转让、赠与、继承、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税源管控通过“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等涉税信息共享工作实施,即工商部门将办理的法人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名称、地址、变更前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后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日期等信息,通过“青岛市财源建设信息平台”实时传送税务部门,为税务部门征管提供支持。 二、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更,应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完税凭证)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管理工作配合 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配合,全面做好涉税信息共享,发挥信息使用效益。同时,要认真做好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程序的宣传,杜绝“搭车核税”等问题,提高办事效率,为股权交易提供优良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4]7号)停止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19年12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查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10号 2020-04-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5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查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未取得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2020年7月21日 202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8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未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2020年7月28日 中市监【2020】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开展相关查验工作,请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然人,先前往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完税事宜,获取完税凭证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取得完税凭证或经查验不实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汕尾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10月10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电子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未取得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自2020年11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请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然人,先前往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完税事宜,获取完税凭证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取得完税凭证或经查验不实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自2020年11月16日起,横琴新区登记的公司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涉及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的,应先到横琴新区税务局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再向横琴新区工商局申请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涉及个人股权转让的公司变更登记业务时,横琴新区工商局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对未依法完成相关纳税申报,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横琴新区工商局不予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0年1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2018年8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和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股权转让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发生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应纳税费,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后方可受理业务申请,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股权转让的业务申请。 二、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潭税发 [2021]1号 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与湘潭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 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与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以及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原值和股权转让收入。 四、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部门联系和协作,联合制定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