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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奉行“低税率、鼓励营商”政策税务征收采用地域来源原则。近年来,吸引了很多跨境电商企业主们在香港成立了香港公司,注册的香港公司在香港经营需要注意相关税务事项,比如相关利得税的缴纳。
利得税概述
1 利得税(约等于国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利润)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活动中,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用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必须向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税。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1)一般税率(适用于 2008/0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16.5%
法团以外人士:15%
2)两级制税率(适用于 2018/1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法团以外人士: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3)特惠税率
以下项目的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从「短╱中期债务票据」(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所获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
以专业再保险人或以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身份(适用于 2013/14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的离岸业务所得;
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合资格利润(适用于 2016/17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适用于2017/18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所有的纳税人,不论其居住地或注册地,一律按法团或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纳税。
但是,任何年满 18 岁或未满 18 岁而父母双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均可选择按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以减轻将利润及收入全部以标准税率计税时的负担。当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税款较分别以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计税的税款为低时,纳税人将可透过该选择得到税务宽减。
利得税申报方式
在税务局要求申报的评税年度内,公司没有任何商业交易,包括任何银行进出、收取任何收入或支付任何费用。
一般而言,零申报只适合成立公司后从没开业营运或已终止业务及准备结业的公司。
香港公司没有流水。
1)中国大陆并未要求所公司有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税审报告,一般亏损严重情况下税务局要求做,正常情况下并未做强制性要求。
2)香港公司在申请利得税申报时,如不是零申报,就必须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再根据所出的利润报税。
1)跨境企业申请离岸豁免可能相对大一些。
2)申请离岸豁免条件: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3)离岸豁免申请流程
做账审计→审计报表与报告交税务局提出申请→税务局发出离岸问题信件→撰写回复信件及相关资料交税务局→税务局下审批结果(问题回答时间比较长,申请过程中经营年度利得税可以暂不缴纳)。
4)离岸豁免的优缺点:
优点:
如申请成功,便可合法利用香港税务条例,豁免缴纳离岸收入产生的利得税;
减低营运支出及增加公司投资能力。节省税务支出,减低营运成本;
豁免税款之资金可增强公司投资其他业务能力。
缺点:
申请结果要视税务局评估结果,没有百分百保证,若申报不成,须缴付香港利得税;
公司需要支付离岸豁免申请成本;
CRS政策下,若交换信息,未在香港纳税利润可能需要在另一地点纳税。